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11、“活用”律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9:07:54 / 个人分类:刀笔的漫谈

11、“活用”律例

       师爷的看家本领就是熟悉法律,并且熟悉如何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在适用法律时,强调还要注意“避律”,防止僵硬适用法律而使案件复杂化,导致被师爷们认为是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影响案件难以通过上级衙门的复审,并且也容易牵连无辜者入案。

       乾隆年间曾有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位已婚的良家妇女与他人通奸,后来奸夫带她私奔,几经辗转,终于被人捉拿到官。按照当时的条例,“因奸诱拐妇女出逃”,罪应发遣(发往边疆给驻防官兵为奴,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案发州县的刑名师爷在草拟判决意见时,参酌再三,觉得本案中那位妇女并非完全被动,如果按照法律来处罚奸夫似乎过太严厉了。于是他就自作主张,把案情改为:该妇女系主动逃离夫家,在途中与奸夫相识而成婚。他以为这样一来,奸夫的罪名就变成了“知情娶逃亡妇女”,不过是个徒刑罪名而已。可是他没有想到,如此判案,该妇女就成了主动逃亡并背夫改嫁,正合法律上另一条重罪罪名“妇女背夫自嫁”,应该被判处“绞监候”,是个死罪罪名。

这位师爷想减轻一方罪责,却大大加重了另一方的罪责。案件上报到府即被驳回,而那名妇女更是在复审时得知自己已背上死罪罪名而大声喊冤。那位师爷这时后悔莫及,赶紧起草申文,请求上司发回重审。大费周折,结果仍然以“奸夫拐逃”来定罪。这件事连累东家遭到参劾,师爷只好引咎辞馆而去。

在适用法律时,除了要防止出现上述这样的错误外,还更要注意“活用”法律条文。这是几乎所有的幕学教科书都强调的,因为简单的适用法律被认为只是书吏的本事,而作为“佐治”的士大夫,师爷要注重的是在适用法律时能够体现“天理人情”。比如这样的一个案件:

也是在乾隆年间,苏南的一个县里破获一起私铸铜钱的案件。同案犯一共8人,抓获7人。按照当时法律,“私铸铜钱”首犯(“造意”犯,即主谋者)斩监候,从犯减一等,发遣为奴。被抓获的7个人在受审时都异口同声的供述,是那个在逃犯主谋、并纠结他们入伙。该县于是就将这7个人发遣新疆,继续通缉在逃犯。

过了两年,那个在逃犯在苏州因为其他的案件而被捕获,被解送到案。审讯时,那人百般叫冤,说是已被判刑的那7个人里的某某才是首犯,是他和那些人串供来陷害自己。无论如何用刑,那人都决不改口认罪。那7个人犯远在新疆,根本不可能押解回来对质。而这样的口供报到上级,原审就算有误,主审官员都要受罚。

那知县急得团团转,而幕中众位幕友也一筹莫展。只得邀请邻近几个州县的师爷们来会商。这时一个松江籍的老师爷韩升庸出了个主意:可以把案件情节改为该犯“闻拏自首”,然后劝说该犯承认为首犯。因为按照法律,“闻拏自首”可以减刑一等,这样该犯就逃过死罪(死罪虽有斩、绞二等,但在减刑时作为一等来减),也不过是发遣新疆而已。

       那知县的幕友听了,如获至宝,赶紧回去向东家说明。那知县依计而行,把那个案犯提出来晓以利害,那个案犯也就坦然应诺,这桩案件就此解决。

       这个案件后来被汪辉祖收录在《佐治药言》这一幕学指导书,他还发挥说:法律里有关自首减刑的规定是一扇“活门”,类似的麻烦案件都可以运用这个“活门”来解决。在“用律”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律”,这样才算是真正懂得法律精髓的好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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