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14、“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9:09:39 / 个人分类:刀笔的漫谈

14、“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社会稳定,法律完全被视为实现某种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其他的途径可以实现这些“终极”目标,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规范、原则来作为自己裁判的依据。衙门的大堂上就公然悬挂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表示法律仅仅是排在最末位的裁判依据。“天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人情”往往和“情理”相通,同时也可以指长久以来的传统惯例。

既然裁判中往往要适用法律以外的规范、原则,优秀的刑名师爷就应该有法律以外的素养。这正是很多幕学指导书所强调的。《佐治药言》主张师爷应该在“读律”以外“读书”,《入幕须知》所附“赘言十则”,要求师爷“平日多看书史,以广其识”。周询《蜀海丛谈》说幕学“视诗书根底为如何”,并引用师爷行里的谚语“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熟读了经典,善于在起草的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的,就会被誉为“名幕”。比如江南最富盛名的师爷汪辉祖就是以善于引经断案而得名的。上一节已经提到了他以儒家经典书籍知识来使判决“合情合法”,另外在处理民事性质的案件时,他更是习惯使用儒家经典书籍来解决疑难。

乾隆三十年,他在浙江乌程县,为新任知县蒋志锋的刑名师爷。当地有一户大姓冯氏,为了继承问题已经打了多年的官司。冯某没有儿子,本宗兄弟中也没有合适的侄子可以来继嗣,于是他生前就将一个姑甥过继过来为继子。冯某去世后,继子就继承了他的全部家产。可是后来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前来争继,说是那个继子原来不姓冯,异姓不得为嗣,应该是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按照清代法律,没有儿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辈里挑选继子,挑选的对象以被继承人“所亲所爱”为条件;不得以异姓为继子,除非是在3岁以前已经收养的。至于同姓不同宗是否构成出继条件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

由于这个案子涉及了法律的空白,于是双方缠讼不清。本来前任乌程知县已经判姓冯的败诉,可是姓冯的跑到湖州府上控,知府改判姓冯的胜诉;而那继子又不服,再向道台衙门上控,道台不明确表态,批示将该案发回乌程重审。

汪辉祖知道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要使双方将来没有继续上控的理由。于是他大翻儒家经籍,终于在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名著《北溪字义》里找到了有关亲属方面的权威解释:“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他就以此为理由起草判决书:争继者虽然姓冯,但与死者不同宗,也就可以视为异姓,没有任何继嗣的优先权;已继的姑甥虽是外姓,却是冯某“所亲所爱”,自己亲自选择,且冯某同宗亲属均无异言,作为继子是合法合情,外人不得再来争继。这个判决一宣布,争继者没有了继续上控的理由,只得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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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引用 删除 FDGJ   /   2005-11-16 02:22:57
这个系列贴子里不是有说的吗?
引用 删除 阿妮   /   2005-11-15 08:36:10

可以给我点关于师爷的资料吗?例如种类发展什么的越多越好啊  急需 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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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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