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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情合法”的裁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9:12:09 / 个人分类:刀笔的漫谈

13、“合情合法”的裁判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汪辉祖刚开始学习刑名不久,他被推荐到无锡县衙门,跟随一位姓秦的刑名师爷见习。秦师爷也是绍兴人,熟悉律例条文,为人也很热心,和汪辉祖关系不错。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为当地的一桩案件大起冲突。

当地农民浦阿四的童养媳王氏和浦阿四的小叔叔通奸,被人发现,扭送官府。秦师爷按照律例拟稿,侄媳与叔父通奸,为十恶大罪中的内乱,奸夫奸妇拟发附近地方充军。而汪辉祖却提出按照平常人通奸罪处罚,拟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两人意见不合,而东家无锡县魏知县赞同汪辉祖的意见,嘱咐汪辉祖拟稿。

此案申详常州府(因此案事涉名分大事,需要申详上级),果然遭到知府的驳诘: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汪辉祖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

知府勉强同意,案件转至江苏按察使司。按察使又下驳诘: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汪辉祖又拟顶复:王氏所称之为乡间俗语对长辈的统称,为翁媪,非翁姑

案件转至江苏巡抚处,当时的巡抚庄有恭是乾隆四年的状元,是官场上有名的才子。他亲自披阅卷宗,先驳诘:王氏视同凡人,就好象与浦阿四毫无关系。汪辉祖顶详:童养媳为虚名,王氏平时称呼浦阿四为兄,阿四称王氏为妹,兄妹称呼不得视为夫妻。庄巡抚又驳诘:此案事关名分,不得同凡。汪辉祖又顶详:根据儒经《礼记·丧服》,未庙见(未正式拜堂)还不能算媳;《礼记·王制》有附从轻之说,比附人罪要从轻;《尚书·皋陶谟》罪疑惟轻,王氏的媳妇地位有可疑之处,就该从轻处罚。他建议仍按普通人通奸罪处罚,但枷号延长为三个月,王氏归娘家另嫁,浦阿四另娶。庄有恭这才表示同意,称赞汪辉祖所拟申详合情合法。汪辉祖从此名扬江南。

这个判决形成过程表明,尽管清代的律例已是前无古人的严密,可是在实际适用时仍然有大量的自由裁量的余地。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要“合情”。“情”可以指情节、事实,但在这里的意思是指“情理”,是一种推崇“中庸”、“均衡”的社会价值判断,讲高了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恕”之道相近,讲低了则和“抹稀泥”、“捣糨糊”等同,将案件的处理尽可能符合当地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一种状况。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刑名师爷们有很多自由发挥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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