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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国历史上的“五刑”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9:18:08 / 个人分类:假装学斯文

公元前167年,汉朝在齐国的一个看守太仓的官员淳于意犯了罪,应当受刑,奉皇帝命令要将他逮捕,送到长安进行审判。淳于意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当被逮捕准备上路的时候,他骂道:“只怪我只生女儿不生儿子,遇到急难的事没有用处。”他的15岁的小女儿淳于缇萦听后,很是悲哀,决心要为父亲去喊冤。于是她跟在父亲的囚车后面来到了长安,向汉文帝写了一封申诉书。这份申诉书中说:“小女子的父亲是个小官,在齐国为官时,人们都称赞他办事廉洁公正。现在偶然触犯了法律要被处判。我所忧伤的是被处死的人不能再生,受过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原状,就是以后想要改过自新,也失去了改过的途径。小女子情愿没入官府为奴婢,来赎换父亲要受的肉刑,使父亲可以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

汉文帝看了她的申诉很感动,为此下诏:“我听说在古代圣王虞舜的时代,在罪犯衣帽上画某种图像,或给罪犯穿上与常人不同式样和颜色的衣服,就表示处以某种刑罚,而老百姓很少有犯罪的,这是何等崇高的政治清明境界啊。现在法律有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然而犯罪却并不因此而减少,这罪过的责任在哪里?难道不是因为我的恩德浅薄,而且教化不明吗?我自己觉得非常惭愧。正是教化不明而使无知的百姓陷于法网。《诗经》中说:‘和乐而平易近人的国君,百姓把他当成父母。’当今百姓有过错,还没有对他进行教化就滥施刑罚;即使罪犯以后想改行为善,却没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我非常怜悯他们。刑罚重到截断人肢体、深刻人肌肤,终身不能消除的地步,这是多么的惨痛而不道德啊!这难道是‘为民父母’的意思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律条来代替它;下令规定以罪行轻重判刑,在服刑期内不逃亡的,期满后释放为平民。把这些意思具体拟订为法令。”

接到汉文帝的指令后,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拟订了法令条文,上奏说:“肉刑是用来禁止奸人的,已经由来很久了。陛下下达圣明的诏书,怜悯百姓万一犯了罪一受刑罚就终身受苦,打算改行为善也失去了途径,这是出于陛下的盛德,是臣等所不及。臣等谨慎讨论后请定律:改黥刑为髡钳城旦春(剃光男性罪人的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修建长城;女犯为国家舂米)五年,改劓刑为笞(竹板责打)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在裁判确定后又犯笞刑以上之罪者,皆弃市处死。判处完(保全罪人的头发胡须)城旦舂的,三年后转鬼薪白粲(男犯从事伐木、女犯从事粮食加工)一年、再转隶臣妾(官府杂役)一年,即可释放为民(总共5年);判处鬼薪白粲的,三年后转隶臣妾一年,即可释放为民(总共4年);判处隶臣妾的,二年后转司寇(在边境外巡查警戒)一年,然后可以释放为民(总共3年);判处司寇的,二年后可以直接释放为民;判处髡钳城旦舂的,在一年后转为完城旦舂,以后按照完城旦舂处理(总共6年)。臣等昧死请求皇帝批准。”汉文帝随即下诏批准。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汉文帝废肉刑”的刑罚改革。所谓“肉刑”就是对罪人的身体造成永久性的、不可恢复的伤害,现在一般叫残害刑。这或许是出自远古“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习俗,也有可能是出自对于战争俘虏或奴隶的一种防止脱逃及驯化的手段。中国古代的肉刑习称“五刑”,据说是指“墨”(也称“黥”qing,毁容),“劓”(yi割鼻),“刖”(yue或又称“剕”fei、“膑”bing,砍脚,后来又分为斩左趾、斩右趾两种),“宫”(毁坏性功能),“大辟”(砍头)。此外还有断手、割耳(刵er)等等。另外据说商纣王暴虐无道,有“炮烙”之刑,将罪人放在铜格上烘烤。又有“醢”(hai,将罪人剁为肉酱)、“脯”(将罪人晒为人干)等等酷刑。春秋战国时代的酷刑更多,见诸史籍的有“磔”(zhe,或称车裂,将罪人碎尸、或将罪人处死张尸于树,让鸟兽啄食),“烹”(把罪人扔入开水锅中煮烂),“枭xiao首”(把罪人脑袋砍下后挂于高处)等等。

秦朝的法定死刑刑罚沿袭了上述的磔、枭首,以及砍头(在市场上将罪犯砍头,称“弃市”)、腰斩,最残酷的算是“具五刑”,就是先将罪人处以肉刑,再笞打致死后斩首。劝秦始皇下焚书令的李斯,后来就是被具五刑处死的。还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等肉刑。不那么残酷的刑罚有髡(kun,剃光罪人的头发、胡子)、耐(仅剃去罪人的胡子和鬓角),这在当时也算是很严重的刑罚,因为华夏民族普遍相信身体发肤是受之父母的,被无故破坏就是不孝,不能得到祖先的原谅。大多数被判处了肉刑和髡、耐刑的罪人还都要为朝廷服终身苦役,不是修建长城、就是伐木舂米,或者给官府打杂。如果保留罪人毛发的,就叫做“完”,还是要去服苦役。轻微的罪过可以仅仅用竹板责打一顿,叫做“笞”;或者是罚出一笔钱财,叫做“赀”(zi)。

    至少到商周的时候肉刑已经是法定的主要刑罚种类,战国秦汉时使用也很普遍。但是也就是在战国时就出现了对于肉刑的批评。有的著作称肉刑不是中原华夏族固有的刑罚,是黄帝在战胜蚩尤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特意以有苗族的肉刑来处治有苗族的反叛者。又有说法以为远古虽有肉刑,但实际上并不施行,而是施行“象刑”,比如给犯人戴上一顶黑头巾,就算是施用了墨刑;给犯人穿上一件红衣服,就算是施用了劓刑;膝盖处绑上一块黑布,就算是施用了刖刑;给犯人穿不同的鞋子,就算是施用了宫刑;让犯人穿没有衣领的衣服,就算是施用了大辟等等。无论这是否是史实,至少说明对于肉刑及死刑残酷性表示不满的思想正在形成。当秦皇朝滥施酷刑,“截鼻盈车,断足塞河”仍未能阻止农民起义的爆发后,肉刑的威慑力也被打上了大问号。汉文帝即位后推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千方百计缓和社会矛盾,即位当年(公元前179年)就宣布废除“夷三族”(杀死罪人全部近亲属)以及“收孥”(将罪犯女性亲属收为官奴婢)的刑罚。这次因淳于缇萦的上书,乘机宣布废除肉刑(在这之前已经废除了宫刑)。并且确定罪人的苦役刑期,刑满后可以释放,让罪人改过自新。

由于汉文帝的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比如改肉刑为笞刑的数目太多,往往罪犯已被打死,还没有打够数目。因此以后他的儿子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先后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斩左趾的笞五百下减为二百下,劓刑的笞三百下减为笞一百下。汉景帝还颁布《箠令》,具体规定了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并且规定只能由一个人行刑,不准中途换人。这样才使得受刑人得以保全性命。景帝还废除了磔刑,改为弃市。并且规定被判死刑者可以选择改为执行宫刑,将宫刑作为死刑的代替刑罚。

 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这次改革一举废除了这些古老的残害刑,而且明确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使罪人能够“改过自新”,当时世界其他国家普遍认为刑罚是一种社会对于罪人的报复、或仅仅是一种威吓手段,而汉文帝已经能够接受这种教育刑的观念,确实是超前的进步。从此以后,除了短暂的几个插曲外,历代再也没有将肉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载入法律。唯一的例外是墨刑后来以刺字刑的形式保留了下来,作为对于部分罪名罪犯的附加刑。宋代将重罪罪犯刺字后配军籍。元朝则对侵犯财产罪的罪犯附加刺字,首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脖子后部)。明清沿袭了元朝的制度,到了清末才对部分重罪罪犯在面部刺字。

    汉以后各个朝代仍然陆续改革刑罚体系。583年隋文帝公布的《开皇律》再次大大改进了刑罚体系,“五刑”一共分为二十等,后来又被唐律继承并再略加改进。“笞刑”,是以3尺5寸(约合今108.85厘米)长、大头直径2分(约合今0.62厘米)、小头直径1分5厘(约合今0.47厘米)的荆条责打罪人的臀、腿,十下到五十下,每十下一等,分为五等。“杖刑”,用同长的、大头直径2分7厘(约合今0.84厘米),小头直径1分7厘(约合今0.53厘米)的荆条责打罪人的背、腿、臀,自六十下到一百下,也是十下一等,分为五等。“徒刑”,是将罪人关押在本地监狱,为当地官府服役劳作一年至三年,每半年为一等,共分为五等。“流刑”,是将罪人流放到距离家乡遥远的地区并为官府服役1年,自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死刑”,分为斩、绞二等,斩为砍头,绞则是用木棍逐渐绞紧套在死囚脖子上的绳圈,使其窒息毙命的处刑方式。由于断首被认为是破坏了父母遗下的身体,即使一死仍然是为不孝之举,所以能够保全身体的绞刑比斩轻一等。

       当需要按照犯罪情节、或者是双方的社会地位、血缘等级关系而需要加重或减轻处罚时,就按照这二十等进行加减,或者加等、或者减等。不过唐以后的法律都规定,除非是法律条文本身规定可以一直加重到死刑的罪名以外,其他的罪名“加不至死”,最重只能加到流三千里;相反,当按照情节或社会、血缘等级关系可以减轻刑罚时,“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即从斩首减一等就直接减为流三千里,而流三千里要减一等的话就直接减为徒三年。

    隋唐所定的五刑以后被历代法律定为“正刑”,基本体系不再改动。但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修订,比如金元两朝以后凡徒刑、流刑都一律要附加杖刑,“三流”都要附加杖一百,“五徒”从杖六十逐次累加至杖一百。清朝开始将笞刑改为小竹板,五等数目减为四下到二十下;杖刑改为大竹板,五等责打数目从二十下到四十下。另外斩、绞死刑也按照是否需要秋后处决而分为“斩立决”、“绞立决”、“斩监候”、“绞监候”这样四种。

在这以外的刑罚是“闰刑”(正式刑罚之外的刑罚),比如上文提到的刺字刑。还有从宋朝开始纳入法定刑种的“凌迟”,这是用快刀碎割罪人的身体,原来写作“陵迟”,意为一个平缓的斜坡,寓意使罪人缓慢而痛苦的死去。俗称“剐”,“千刀万剐”。元朝时处凌迟的罪名有9条,明律加至13条,清律例又加至22条,这些都是谋反大逆、恶逆、不道之类的重大犯罪。“枭首”是在晚清又恢复使用的酷刑,道光年间开始用于“江洋大盗”,后来适用面扩大到“响马”、“道路、埠头行劫”等等罪名。“戮尸”是对已死的罪犯尸体进行斩首示众,也是清朝入关后经常使用的酷刑。另外使用很普遍的是明朝开始的“充军”,使罪人终身服兵役,有的要世代传承兵役(清朝的充军不是当兵)。清朝另有一种将罪人“发遣”到边境地区“与披甲人为奴”。

    不那么可怕的五刑外的刑罚是让罪人戴枷示众。唐朝已经用“枷项令众”来处罚轻罪罪犯,宋代改称“枷号”。元明清的法律都大量使用枷号刑,小偷小摸、轻微伤害、有伤风化等等都可以适用。枷号使用的木枷一般为15斤重的方枷,木枷中央有一个颈孔,用来夹住罪人的脖子。习惯上是将罪犯枷号在衙门门首示众,如《水浒传》里说插翅虎雷横就是被枷号在县衙门首示众的,而有的地方官还特意规定将罪犯每天轮流枷号一个地方示众,今天在衙门门首,明天换到东门,后天换到北门,以后依次换到南门、西门。枷号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的有枷号一年的。

    从汉文帝开始的刑罚体系的改革,使得中国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中,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是世界上最文明、最人道的,至少要比同时期的欧洲法律中的刑罚制度文明得多、人道得多。美国人写的《剑桥中国晚清史》也承认,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夕,“与当时西方的观点相反,中国法律是非常符合人道的”。但是到了19世纪中叶,当地球另一边的欧美国家进行法律改革,法律走向进步文明的时候,中国却因为清皇朝日趋腐朽没落,不得不滥用酷刑以图维持统治,使得传统法律落后性及野蛮性的一面更显得突出,遭到普遍的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是其企图侵略、控制中国的本性决定的,所谓中国法律的残酷性不过是他们的借口而已。

原载《五刑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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