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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9:20:00 / 个人分类:假装学斯文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是在《秦香莲》等包公戏曲里经常可以听见的台词,听起来耳熟能详,是一条民间广为流传的俗谚。而且这条俗谚很有一点今天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味,直到当代仍然时常被引用。

       于法无据的俗谚

       不过这句俗谚却和我们从中国法制史上得到的普遍印象相抵触。因为古代法律里意思相反的条文真可谓是不胜枚举,古代史书中与此相反的例证也可以说是俯拾皆是。

       从法律上来讲,据说西周时法律就有“八辟”的制度,有八种人犯了死罪是不可按照法律处罚的,而应该由朝廷最高级大臣讨论后再上报国王定夺。这八种人里第一种就是国王的亲戚。而且据说西周法律有一条“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贵族大臣犯罪是不受刑罚处罚的。这样的制度是儒家最高的政治理想之一。因此据说当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向全体平民公布了法律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就写信去批评他,说他这样做会使国家灭亡,会使自己断子绝孙。可是到了公元前513年,就连晋国本身也公布贵族平民统一适用的法律,据说孔夫子为此叹息晋国失去了尊重贵族的“度”,“贵贱无序”,以后看来只能是亡国了。

       战国时兴起的法家思想强调“刑无等级”,要求取消贵族的特权。商鞅提倡“自卿相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同样处罚。不过在他主持秦国变法时,太子犯法,他下令处罚的是太子的老师,一个割鼻,一个毁容。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但是并没有说王子也要同样按法处罚。可见哪怕是最激烈的法家,要求的还只是卿相大臣的“刑无等级”。因为如果王子犯罪要按法处罚,那么国王本人是否也要受法律的规范和制裁呢?这个问题却是个讨论的禁区,没有哪个学者、政客敢于拿这个问题去冒犯国王或皇帝的虎威,这或许也可以说是韩非在《说难》里提到的人主那块不可触及的“逆鳞”。所以大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刑无等级”控制在卿相大臣以下。

       汉朝开始逐渐明确将改造以后的儒家理论作为政治和法律的指导原则。后代的法律有大量的优待贵族大臣的内容。比如皇亲国戚是由“八辟”转化而来的“八议”制度的头号对象,犯一般的罪行直接减轻一等处罚,犯死罪要经过朝廷最高级大臣的讨论,经皇帝的批准才可处罚。其他的特权还有“上请”(犯罪应向皇帝请示才可判刑)、“收赎”(犯了罪出钱财抵罪)等等。一句话,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从不承认“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

       只有造反的王子才会被处罚

当然,如果王子胆敢图谋造反的话,自然是要和普通百姓一样严惩不贷的。儒家典范人物之一的周公,辅佐成王统治天下,亲兄弟管叔、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处死。以此为例,凡是被戴上了谋反帽子的王子从来是不得好死的。历代法律都规定,如果是谋反大逆、图谋叛变之类的重罪都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而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样按照法律处罚的事例也实在是太少有了。最著名的莫过于隋文帝杨坚处罚自己儿子杨俊的故事。杨俊是隋文帝的第三个儿子,封为秦王,任命为并州总管。他在任上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法令规定的规格。又放债取息,盘剥百姓。隋文帝得知后罢了他的官,召还京师居住。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隋文帝却说:“法不可违。我是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结果杨俊郁郁不得志而死。但是对于这件事,史书的评价却是认为隋文帝对自己的孩子过于刻薄,所以隋朝才两世而亡。

包公戏剧形象原来是个大侦探

那么难道说这条俗谚是无中生有吗?当然不会。敢于明显和法律对着干的俗谚是很少会被记录在小说、戏曲里的。如果仔细查阅古代的小说、戏曲材料,就会发现在元明以后的文艺作品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才成为常见的俗谚。

给现代观众留下深刻印象的《秦香莲》、《铡美案》等包公戏实际上是在将近20世纪时才出现的剧目,里面宣传的法律观念实际和故事所描绘的宋代社会差别很大。元代杂剧里的包公戏,如《遭盆吊没兴小孙屠》、《林招得三负心》、《包龙图智勘后庭花》、《包待制智勘灰阑记》、《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待制断叮叮当当盆儿鬼》、《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神奴儿大闹开封府》等等,大多把包公描绘成一个能够侦破疑案的大侦探。

关汉卿塑造的包公形象

从流传至今的元代杂剧剧本来看,是关汉卿首先着重将包公塑造为一个和权贵斗争、执法如山的法官形象。在他编写的《包待制三勘蝴蝶梦》这部以破案为主线的戏剧里,他为剧中受害人的妻子写了这样的唱词:“若是俺到官时,和您去对情词,使不得国戚皇亲、玉叶金枝,便是他龙孙帝子:打杀人要吃官司!”这就很有点“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意思了。

在另一部《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里,“权豪势要”恶霸鲁斋郎公然夺人妻子,包公收留受害人流落的子女,矫诏斩了鲁斋郎,自道:“为鲁斋郎苦害生民,夺妻女不顾人伦,被老夫设智斩首,方表得王法无亲。”这句“王法无亲”的意思也接近于“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但是关汉卿在这些剧本里也清楚地表明这些说法只是民间的追求,并非是当时法律的现实。比如《包待制三勘蝴蝶梦》里恶霸葛彪上场念白:“有权有势尽着使,见官见府没廉耻。若与小民共一般,何不随他带帽子。自家葛彪是也,我是个权豪势要之家,打死人不偿命,时常的则是坐牢。”打死人最多不过是坐牢而已。后来葛彪被受害人的三个儿子打死,包公只好判决要其中的一个儿子偿命,暗中却将另一个死囚顶替处死,放出孝子。《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里包公也是向皇帝报告“鱼齐郎”有死罪,再将死刑令上的名字添加笔画,处死鲁斋郎。

黑暗中的追求

       由于元朝是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少数民族统治者和中原地区的传统文化有相当隔膜,施行的统治往往脱离中原地区惯有的法制轨道。比如按照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伤人、杀人案件往往可以作为损害赔偿来解决,尤其是蒙古、色目打死汉族人,只是处以杖刑、赔偿“烧埋银”。这和汉族传统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法律原则,以及民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杀人不得以还钱来解决)的传统习俗有很大的冲突。再加上元代吏治腐败,贪官污吏横行,民间百姓更缺乏安全感,盼望政治清明,能够抑制权豪势要的骄横。

元代虽然最终也曾恢复科举选官制度,但总的来说统治者和士大夫阶层的关系较为紧张。读书人无法正常晋升社会地位,甚至有“九儒十丐”之谣。这种境遇使得相当多的读书人在他们的作品中经常以批评现行制度的态度来描写社会状况(当然一般都是假托宋代的时代背景),从而将百姓的这种追求渴望记载并发挥于作品之中。而戏剧艺术的大众传播性,反过来又大大扩大了这种追求渴望的影响。关汉卿在元代戏曲界有很大的影响力,很多包公戏也都继续他的戏路,如无名氏《玎玎珰珰盆儿鬼》里也有“不是孤家好杀人,从来王法本无亲”的诗句。或许就此逐渐形成“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样的俗谚。

教化到基层后产生的错觉

明清两代大大加强了在民间基层推行“教化”,朝廷搞过不少普及性的案例宣讲材料,比如明太祖的“大诰”,“教民榜文”;清朝的“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大义觉迷录”等等。因此民间得以了解一些藩王皇亲犯上作乱受到严惩的情况。这种政策自然会起到舆论导向的作用,使得民间进一步流传“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谚语。

不过在明代小说里仍然很难找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句俗谚。这很可能是重归社会政治主流的读书人知道朝廷有“八议”之类优待“王子”的制度,并不愿意把这句俗谚写到自己的作品里去,以免给人形成批评朝廷现行制度的印象。有的作品即使是引了这段俗谚,也往往是从否定的反面意义上引用,比如明末短篇小说集《石点头》第十卷“王孺人离合团鱼梦”里所说的:“若论‘王子王孙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看起来不过是设而不行的虚套子,有甚相干?”

而到了明末清初,戏曲小说中引用“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谚的情况才比较常见。比如明末讲元朝轮回报应故事的小说《灯草和尚》第四回、清乾隆年间讲神魔故事的小说《绿野仙踪》第二十三回(写作“王公犯法,和庶民一般”)和第七十五回、晚清讲宋太祖赵匡胤故事的讲史小说《飞龙全传》第二回、清末讲本朝爱情故事的《比目鱼》第八回(写做“皇亲犯法,庶民同罪”)等都有这条俗谚出现。

       这种情况或许和清朝统治者的法制改革有关。清朝入关之初就全盘沿袭明朝的法律制度,但对于传统的“八议”制度却一直是形同具文,从不实行。清朝雍正皇帝曾公开宣称:法律的这项内容是历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虽然有这些文字,但实际上从来没有照此施行过,这是具有深远含义的。因为设立刑法,是为了奉天罚罪,是天下最公平的事物,不可以人的意志来任意加重减轻。而且雍正皇帝通过宫廷密谋登基后,将自己的兄弟关的关、杀的杀,更讨厌“八议”来碍手碍脚,甚至在曾普及到民间基层的《大义觉迷录》里,他还“大义凛然”的宣布自己兄弟的罪恶,并说按照“朝廷法律”,这两个兄弟也是该杀,“盖有此一番惩创,使天下后世宗亲不肖之辈,知大义之不可违越,国法之不可幸逃”。

“下里巴人”流传的俗谚

由于清朝统治者对于传统刑事政策的这种修改,“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说法不再和朝廷的政策明显抵触,所以民间这句俗谚更为流行,而且清朝的读书人也就不太忌讳将这句俗谚写入自己的作品。不过即使如此,在真正的士大夫创作的小说里仍然几乎是找不到这句俗谚的。

清朝时引用这句俗谚的小说的作者往往并不是士大夫,或者至少不敢公开承认自己是士大夫:《灯草和尚》的作者托名元末明初剧作家高则诚,真实身份不明;《绿野仙踪》作者李百川虽曾为人做幕友,但一辈子没有考取过功名,一直只是个白丁,算不上是真正的士大夫;《飞龙全传》是说书人的话本,是民间艺人的口头创作;《比目鱼》也是说书人的话本,整个故事由清初剧作家李渔所写的《连城璧》第一卷“谭楚玉戏里传情  刘藐姑曲终死节”敷衍而来,但是在李渔的原作里并找不到这句话。可见这句俗谚仍然主要是在“下里巴人”口头文学和民间戏曲里流行,并在正面意义上加以引用。

到了近代,随着西方传入的法治思想的普及,鼓吹政治改革的知识分子将这条俗谚附会西方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使得这句俗谚在新的诠释下得到更广泛的流行,不仅是原来的“下里巴人”,就是读书人也都积极的从正面意义上发挥这句由来已久的俗谚。并且更多的直接引用于戏曲等大众艺术,使之传播更广,一直流传到当代的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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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星球 引用 删除 bubububu   /   2005-10-27 10:09:20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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