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小鸦儿勇割双头”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9:24:52 / 个人分类:经常乱翻书

“小鸦儿勇割双头”

    清初小说《醒世姻缘传》以主人公晁源的两世姻缘为线索,宣传因果报应的道理,情节逼真,语言生动,曾被胡适称誉为一部可以和《金瓶梅》并列的“人情小说”、“市民小说”。而且在这部小说里还可以发现很多那个时代的风俗人情。

    连杀二命居然无罪

    小说第十九回“大官人智奸匹妇  小鸦儿勇割双头”里有一段故事,很有典型意义。说的是无赖官宦子弟晁源,所到之处尽干坏事。在父亲死后,来到山庄收租,结果勾搭上了租他房子居住的皮匠小鸦儿的老婆唐氏。皮匠小鸦儿察觉自己老婆和晁源通奸,也不声张。有一天假意说是要到姐姐家给姐姐作生日,夜间溜回家中,正见晁源和唐氏睡在一起。小鸦儿上去先用皮刀割了唐氏的脑袋,再拉住晁源的头发,拎上两拎,晁源被拉醒后连声求饶,“银子就要一万两也有!”可是还是被小鸦儿割了头。小鸦儿把两个人头连在一起,连夜赶到县城衙门去自首。天亮后,衙门口围观的百姓们都夸说“小鸦儿是个英雄豪杰!”等到县官升堂,问清情况,又派人勘查现场后,当堂“断十两银子与这小鸦儿为娶妻之用”。小鸦儿不要,说“要这样的脏钱那里去使”。于是县官下令,打了小鸦儿二十板,“与他披出红去”。小鸦儿挑上皮匠担子扬长而去。

    来自蒙古草原的法条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小鸦儿杀死两条人命,居然毫不受罚(打二十板是给他“见红”驱除鬼魂,不算处罚),实在是太奇怪了。可是这在明清时期却是被认为再正常不过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明文规定:妻妾与人通奸,本夫于通奸场所当场亲自捉获并杀死奸夫、奸妇,可以无罪。但是如果丈夫报告官府,捉拿到奸夫奸妇,按照法律却只能各处“杖九十”(打九十下板子)而已。

说起来这条法律倒不是中原地区的传统。唐宋时的法律规定的是通奸罪双方各处两年徒刑,如果丈夫擅自杀死奸夫奸妇,仍按故意杀人处罚。后来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规定丈夫在通奸场所当场杀死奸夫及妻妾可以无罪,而捉奸告官不过是处奸夫奸妇杖七十七而已。这一条或许是来自于蒙古族的习惯法,在草原文化传统中视通奸为触犯禁忌的大罪。但是输入到中原地区,分明就是鼓励民间以私刑解决通奸问题,尤其是把执行刑罚的权力交给了丈夫个人,允许杀人泄愤。所以实在算得上是一条很凶恶的法律。

奇怪的是这样一条恶法竟然被明清律全盘沿袭。只是略做调整,规定只能是丈夫自己亲自动手杀奸才可以无罪,如果是其他人、即使是丈夫的兄弟帮助杀死奸夫奸妇,仍旧要按照普通的故意杀人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司法官员认为这种杀奸是对伤风败俗的有力制止,也会出来兴波助浪,不仅会当场表彰杀奸的丈夫,有的还会象《醒世姻缘传》那个县官一样,拿出官府钱财来奖励杀奸者。

捉奸杀奸的风气

元明清的法律既然鼓励私刑,民间风俗演变为捉奸并杀奸才为好汉,能够一举杀死奸夫奸妇的丈夫被誉为“义士”、“好汉”,而本夫不能手刃奸夫奸妇就会被人百般嘲笑。反映在文学作品中类似的故事不胜枚举。仅举几个最著名的故事:

元代剧作家李文蔚的《同乐院燕青博鱼》,燕青下梁山疗疾,与燕大结为义兄弟。燕青发现燕大妻子王腊梅与杨衙内通奸,与燕大前去捉奸,不料杨衙内翻窗逃走,燕大要杀王腊梅,而王腊梅争辩“捉贼见赃,捉奸见双”,正混乱中,杨衙内带了巡兵回来,反将燕大、燕青以杀人贼拿下,打入大牢。

另一位元代剧作家杨显之的《郑孔目风雪酷寒亭》,孔目郑嵩得知自己妻子与人通奸,立刻决定“今夜晚间越墙而过,把奸夫淫妇都杀了罢”。结果奸夫逃走,只杀死自己妻子,因“拿奸要双,拿贼要赃”,被判为“无故杀妻妾”,迭配沙门岛。半路上差点被奸夫高成害死,多亏义弟宋彬搭救。

明人编辑的《清平山堂话本》所辑早期话本故事《刎颈鸳鸯会》里,张二官察觉到自己妻子与人通奸,就思量“犯在我手里,教他死无葬身之地”,故意安排圈套,杀死妻子和奸夫。

《古今小说》第三十八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说任珪因妻子与人通奸,被满街坊人笑话:“有这等没用之人!”“那人必定不是个好汉,必是个煨脓烂板乌龟。”任珪一怒之下,居然夜闯岳父母家,连杀妻子、奸夫、岳父母、使女五人。任珪也是到官府自首的,但因杀奸外又杀一家无死罪人三口,属于“十恶”中的“不道”重罪,罪无可赦,被判处凌迟处死。可是正待行刑时,突然“一阵狂风,任珪已在木驴(刑具)上端然坐化”,最终还是逃避了刑罚的制裁。小说还描写任珪后来居然因此而被民间奉为神灵“牛皮街土地”,建庙祭祀。

《水浒传》里即使是绰号“三寸丁谷树皮”的武大郎,在听说自己妻子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后,就立刻要去捉奸。而西门庆在听见“武大来也”的叫声后,第一反应是“钻入床底下躲去”,唯恐武大要杀他。只是在潘金莲骂他“见个纸虎,也吓一交”后,才想起来凭武大的身材无论如何杀不了自己,于是敢从床底下钻出来,开门踢倒武大,夺路而逃。

冤魂无数

    允许丈夫有私刑权利,这样只会造成更多的冤魂。明末小说《型世言》第二十九回“妙智淫色杀身  徐行贪财受报”里,官宦子弟徐行怀疑妻子真氏与人通奸,得了妄想狂的症状,夜里自以为看见有和尚进入妻子卧室,提剑入房,把妻子活活砍死。可点灯细看,房内并无别人。为了掩盖自己杀妻之罪,他到厨房灶前又杀了家里的小厮婉儿,提了两个人头到县衙报案。好多百姓围观,说徐行“真是个汉子”。县官刚升堂时也说“好一个勇决汉子”。不过县官不糊涂,勘查现场时发现尸首分在两处,而且小厮年才十四岁,“尚未出幼”。县官马上下令把徐行抓起来审问,说是“自古‘撒手不为奸’”,分开两处如何成奸?徐行只得认罪。结果按照故意杀妻罪,判处绞刑,秋后执行。徐行后来死在了监狱里。

    还有更荒唐的杀奸故事。比如清代的笔记小说《小豆棚》记载宁波的一个案件。有个叫吴慎修的裁缝,他的妻子袁氏和邻居马伟壮通奸。吴慎修有个喜欢惹事生非的朋友叫李湘,有一天当面嘲笑吴慎修,说:“如果我有这样的老婆,早就把她杀了,哪象你这样只会做缩头乌龟。”吴慎修说:“我不怕拼命,就怕被官府追究。”李湘笑着说:“你几时看到过杀奸被判刑的?还可以得赏呢!”吴慎修果然买了把快刀,以开夜工为名离家。实际上他拿了刀躲在墙角落里,半夜里见马伟壮进了自己家门,他就冲进去。不料马伟壮身强力壮,夺门而逃。吴慎修只杀了妻子,割下脑袋,用布包了,拎到李湘家,说:“我把老婆杀了,该怎么去请赏?”李湘大惊,问:“马伟壮的头呢?”吴慎修说马伟壮已经逃走了。李湘说:“没有马伟壮的头就不能算杀奸了。”他教吴慎修在家门口等着,杀个过路人,再把尸体拖进去伪造现场。吴慎修回到家门口,正好见有个和尚经过,就拿刀厉声命令和尚进门,背后一刀捅死了和尚。他把尸体拖入房内,和自己老婆的尸体放在一起,割了那人的头,慌慌张张地赶到衙门口去报案。第二天一大早,县官带人到吴慎修家勘查现场,验尸的仵作将那和尚的僧衣一剥,却发现原来是个尼姑。县官立即命令将吴慎修抓起来审问,吴慎修无言以对,只好一五一十说实话。最后吴慎修以故意杀人、李湘以教唆杀人都被判死刑。

    另外还有一些无赖则利用这条法律敲诈他人钱财。比如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赵县君乔送黄柑  吴宣教干偿白镪”,说奸诈之徒以美貌妇女为诱饵,引诱男子入圈套,再捉奸敲诈钱财,称之为“扎火囤”、“美人局”。《型世言》第二十七回“贪花郎累及慈亲  利财奴祸贻至戚”,也写一个身为秀才的教师设局敲诈学生钱财的故事。清代小说《云啸仙》第二卷,说四川成都的泼皮惯以这种“美人局”害人,被清官鲁永清设计识破。

    影响到妇女地位的降低

    这种恶法鼓励下,丈夫对于妻子就有了生杀大权。妻子完全被视为丈夫的私产、家族的附庸,在家庭里的地位更为卑下。讲到明清时期妇女地位的降低,一般都认为是由于朝廷大力推行宋明理学的缘故,但不可忽视的是,实际上还有这样一条恶法的影响。正如明末清初小说《欢喜冤家》第六卷“铁念三激怒诛淫妇”里引的一句民间小调:“若得武则天娘娘颁了一部《大明律》,世人那敢捉奸情。”

    即使到了近代中国,这条恶法仍然还在发生影响。不仅民间仍然有着乐于见人捉奸、杀奸的恶俗,甚至在民国时期的法律上还保留着这条恶法的痕迹。比如1935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其中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解释中称“妻子与人通奸”就是属于“激于义愤”的情节之一。因此杀奸依然得以减轻刑罚。1944年最高法院的一件判例认定,在见到自己妻子与人通奸后,“激起愤怒”,在奸夫奸妇逃出一丈以外时开枪杀死奸夫奸妇,仍然是属于“义愤杀人”,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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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 引用 删除 fantasy   /   2005-05-24 02:47:14
嗯,老木匠这篇文章不错,原来“捉奸”是这么来的啊,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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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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