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第三帝国的法学家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6-16 03:33:49 / 个人分类:经常乱翻书

第三帝国的法学家

《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

著者:[比]R.C.范.卡内冈

译者:史大晓

出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

这是一本比较法学的专著,不过由于是著者的讲义,相当通俗,耐看。尤其是翻译者是学比较法出身,译文准确而流畅。

著者主要论述的是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共同法。指出11世纪后,欧洲及其后来扩张的美洲,出现了被奉为神圣典籍的法律文本: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美国宪法,拿破仑法典,成为欧美的共同法楷模。

不过在19世纪中叶后,出现了共同法的反动,尤其是德国的法学界,开始强调本土的法律传统。尽管1900年德国公布了仍然以罗马法为框架的民法典,但是法学界中一直存在着对这部“外来法典”的批判思潮。当一次大战导致了皇朝的倒台后,这一思潮影响着一批法学家倾向于同情、进而加入到法西斯运动的阵营。

汉斯·费尔,1874—1961,法律史学家,《德意志法律史》作者。主张“一个人的价值植根于民族,法律和国家的价值也是如此”。

汉斯·埃里克·费恩,1890—1965,法律史学家,《天主教教会法的历史》作者。歌颂“一个日耳曼民族的神圣帝国”。

克劳迪厄斯·冯·施沃恩,1880—1944,最重要的法律史学家。讨厌共和国政治,1934年公开支持纳粹党并在1938年入党“献身元首并牺牲自我”,认为法西斯政权赋予了德意志一部真正的德国法,批评罗马法是“物质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过他仍然敢于营救犹太人同行,一直仅仅是教授。

汉斯·弗兰克,1900—1946,1927年以律师/讲师身份加入纳粹党,参加啤酒馆暴动。1934年成为帝国部长及德国法研究院长,强调在新德国,“法律只是维持、保护和增强以种族和民族为基础的社团凝聚力的一种手段”,这个国家是“民族法治国”,因为希特勒代表并执行“人民的意志”。1939年成为波兰总督。后来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判处死刑。

卡尔·奥古斯特·埃克哈特,1901—1979,最有学问的法律史学家,后来曾编纂大量中世纪法典。27岁已成为教授,31岁获得3个教授席位。1932年入纳粹党,1933年加入党卫军,为希姆莱的心腹之一。战争中志愿入伍,为法国的占领军成员,在巴黎从事文献研究。

作者对这5个典型人物的分析很有意思:因为德国人原来满心希望20世纪是“德国人的世纪”,想不到却是战败、皇朝倒台、接受屈辱的条约。

“许多法学家带着敌意和他们的时代一起生活,并且发明了一个他们梦寐以求的历史以应付糟糕的现状的挑战。他们极其强烈地希望挽救国家,结果他们的学术训练和关键意识被情感所超越,似乎对他们的自我欺骗不存在任何限制。”


TAG: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