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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过正——古代严禁叔嫂通婚的法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11-24 08:03:43 / 个人分类:假装学斯文

靠着一颗长得不是地方的怪痣居然可以发财

清朝人王有光编写的《吴下谚联》以谚语汇编为名,收录了很多成为谚语来源的离奇故事。其中第二卷“龟头有痣终须发”的故事简直是匪夷所思。

据说从前有一个有钱人家的寡妇忽然怀孕,族人都说是寡妇和小叔子通奸,告到官府。按规定妇女犯奸罪必须出庭受审,必要时还要刑讯。但是寡妇已经怀孕,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要等到生育后才能审讯。地方官受理案件后,就下令把寡妇交给本族的族长看管,等到产后再开始审理。

那个被怀疑的小叔子向外地一个有名的讼师求救,保证不惜重金报答。那讼师答应了,来到当地,却是整整一个月无所事事,只是每天都到澡堂子去洗澡,一洗就是一天。有一天讼师在澡堂里遇到了一个卖豆腐干的,居然一见如故,谈得十分投机。洗完了澡,讼师抢着会钞,又请卖豆腐干的到茶馆喝茶,把那卖豆腐干的姓氏、地址、生活景况、平时习惯都摸了个一清二楚。回去后讼师暗中叫那寡妇的贴身丫鬟传话,要寡妇反复背诵,记熟供词。

寡妇产后,不得不出庭受审,当庭却供认是和那个卖豆腐干的通奸而怀的孕。县官立刻把那个卖豆腐干的抓来讯问,卖豆腐干的大叫冤枉,坚决不承认。可那寡妇却一口咬定奸夫就是他,不仅讲了他的家境和种种习惯,最后还说他的龟头上有一颗痣。县官派人当场检验,果然如此。于是威胁要严刑拷打,卖豆腐干的只好认罪。族人怂恿卖豆腐干的到上级衙门申诉,可是卖豆腐干的却乖乖的认罚,于是寡妇与卖豆腐干的通奸成为铁案。

原来讼师事先已经找到卖豆腐干的,说已经为他在百里外置办了一处庄房,还有“水田廿亩,白金百两”,还准备将一个丫鬟嫁给他,所有的东西都已准备齐全。卖豆腐干的不过是挨了一顿板子,却能够得到这些好处,收益大大超过成本,自然发誓不愿翻案。王有光最后总结说“若非有此异相,终于卖腐干而已矣,安得此骤发也哉!”


同样的通奸处罚大不同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样大费周折似乎并无必要。如果那个和寡嫂通奸的小叔也没有成婚,索性正式结婚,即使是“先奸后娶”名声有点不好听,可不也是人之常情吗?为什么还要找那个卖豆腐干的来顶缸呢?

原来按照当时的法律,叔嫂通奸是个“斩罪”的罪名。而且不要说是通奸,即使小叔尚未结婚,娶寡嫂也是个“绞罪”。犯了这两罪双方都是难逃一死。不仅象这样小叔子娶寡嫂为死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哥哥娶守寡的弟妇也同样是个死罪。而如果寡妇是和其他人“和奸”,就只是个杖一百附加枷号示众的轻罪而已,最多不过是男女出乖露丑,各挨一顿扳子,再同枷一块木枷游街示众而已,脑袋是绝对不会掉的。所以经过讼师这样一拨弄,寡妇和那个小叔子男女二人,“斩罪并脱”。卖豆腐干的虽然白白挨了顿打,可是有如此实惠,也就立刻“好了伤疤忘了疼”了。


游牧民族的习俗大不同

       说起来这条不近人情的法律却是矫枉过正的后果。

       中国传统文化“重男女人伦之大防”,儒家强调“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不得有任何的肢体接触,只有在嫂子掉到水里去、快要淹死的紧急情况下,小叔子才可以打破这个禁忌,伸出援手,把嫂子拉上岸。不过如果是哥哥死了,弟弟还没有结婚,是否能够和寡嫂结婚?或者是未婚的哥哥能否娶丧偶弟妇?对于这个问题,礼教和法律则都没有明确的禁止。即使是互相之间的通奸行为,按照唐宋时期的法律也不过是个流放的罪名,并无死罪。所以应该说只要是原本未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并不违法。

后来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而蒙古民族和世界上很多古代民族一样,当时有所谓“收继婚”的习俗,即寡妇必须改嫁丈夫家族的其他成年男子,只有这个家族男子都不愿意收娶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嫁他人。这也称之为“转房婚”,意思是一个妇女嫁的是一个家庭,一旦丈夫去世,就要在这个家庭中的一房房男子转过去。即使其他房的男子已经成婚,寡妇仍然要作为其次妻。有的民族习惯上这种“收继婚”还可以是不同辈分的,只要不是自己的生母,父亲死后遗留下的妾、伯叔死后的寡婶,都可以收继为自己的妻妾。这在极其注重辈分、注重“名分”、鼓励寡妇“守节”的中原汉族文化看来,实在是太野蛮。

实际上蒙古族统治者也知道自己的民族习惯不可强加于人,在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不久,就颁布法令禁止汉族人民依照蒙古族习惯实行这种强制性质的收继婚,允许寡妇守寡、或者另嫁他人,亡夫家庭不得阻拦。尤其是禁止隔辈分的收继婚。对于自愿性质的“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则和过去中原皇朝的法律相同,并不明文禁止。当然由于元朝统治时间将近一个世纪,有的地方的汉族人民确实也会受蒙古习俗影响,有这种强制性质的收继习俗。


为了清除“污染”而立严法

    元朝统治崩溃后,朱元璋乘乱起兵,登上皇位。他自认为是汉族文化的挽救者,自己给自己规定的历史使命是要恢复汉族正统文化,扫清“胡俗”,治理被胡俗“污染”的民众。至于什么是正宗的汉族文化,实际上他自己也搞不大清楚,因此凡是和原来蒙古族习惯搭点边的,就一律指责为“胡俗”,立法予以严禁。而且他将收继婚看成是最典型的“胡俗”,经常以此为例指责“胡俗”如何野蛮。尽管实际上过去汉族皇朝并不禁止自愿的收继,可是朱元璋却矫枉过正地在他主持制订的《大明律》里,严禁收继婚,不管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一律用来死刑禁止。而且通行的注解进一步规定,即使妻子是被休弃后改嫁兄弟的仍然依照这条法律办理。以后清朝统治者全盘接受明朝法律,这条不近情理的法律居然也就长期沿用了五百多年。

    不过在民间自愿性质的“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实际上还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一般家境的男方家庭来说,如果弟弟尚未娶妻,收娶寡嫂正好可以省一笔聘礼。经济情况决定了这种收继婚是难以禁绝的。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的很多地方志都记载当地有收继“陋俗”。这条矫枉过正的法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具文,白白给了一些惹是生非的无赖敲诈老实人的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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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56公斤   /   2005-11-27 00:35:31
老木匠说得挺好的。但是这的确是中国伦理思想的影响所产生的,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是吻合的,也是合理的。
引用 删除 章星球   /   2005-11-26 07:53:54
呵呵,历史在老木匠这里变得娓娓动听,象故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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