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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关新闻自由的立法与判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12-19 08:21:45 / 个人分类:假装学斯文

转载《交流》2005秋季号

1735年8月5日

纽约出版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在发表了对纽约殖民地总督的批评言论后受到了诽谤罪的审判。他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为他进行了辩护,并使他无罪释放。这次审判确立了一个原则:即真理是对诽谤罪的辩护,并且陪审团可以裁决一份出版物是否具有诽谤性和煽动性。这一判例通常被视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奠基石。

1791年12月15日

弗吉尼亚州成为第11个通过宪法前10条修正案的州,从而使这被称为“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得到了正式的批准。其中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1798年7月14日

当与法国交战的威胁日益迫近的情况下,约翰·亚当斯总统执政,国会通过《客籍与惩治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这项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发表捏造、诽谤和恶意攻击政府”的行为应判处2000元罚款和两年监禁,属于较重的轻罪。对此,托马斯·杰斐逊和杰姆斯·麦迪逊分别提出《肯塔基州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州决议案》,这两项法案赋予州决定《客籍与惩治叛乱法》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9月12日,根据《客籍与惩治叛乱法》,本杰明·富兰克林·贝奇被指控诽谤亚当斯总统而被捕,遭到被捕的还有其他的24人,大多是共和党报纸的编辑。其后还查封了他们的报纸。

1868年

宪法第14条修正案获得正式批准。该案规定,权利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特别是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全美各州的法律和司法行动。

1902——1904年间

《麦克卢尔杂志》McClure`s Magzine对约翰·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历史的揭露被视为严肃调查性新闻和揭露丑闻报道的开端。

1907年

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Patterson v.Colorado一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个新闻自由[判例。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它没有审查国会参议员、丹佛报纸出版商托马斯·帕特森Thomas Patterson “藐视法庭”裁决的司法权。帕特森出版的文章和漫画曾批评了该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书中写道:“什么构成藐视法庭罪及何时可能犯下藐视法庭罪应由地方法律决定。”在没有就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是否可以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适用于全美国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裁定: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只是防止“先行制止”(prior restraint,美国法律用语,指在报道发表前即对其言论公开予以限制的制度。“先行制止”的办法冒极大的违宪风险,政府必须证明其必要性。“先行制止”只有在3种情况下才被认可:即对国家构成“明显的、现实的危险”;侵犯个人隐私;淫秽出版物),但并不防止当事人被“事后惩罚”。

1917年

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报纸接受自我审查制度。

1917年6月15日

对可能发生阴谋破坏活动近乎歇斯底里促使国会通过了《间谍法》Espionage Act。这项法律将新闻自由限制到如此程度,不仅对亲德的出版物,还对德语出版物和那些提倡社会主义或反战主义的出版物实行新闻审查。

1931年

美国最高法院就“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Near v.Minnesota宣布《星期六报》The Saturday Press出版商受到的永久性禁令无效。最高法院裁决:明尼苏达州法律授予州法官对任何因“恶意诽谤和诋毁宣传的报纸、杂志和其他期刊”而构成骚扰性行为施加禁令的做法“是新闻检查”。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就是防止先行制止新闻报道。

1939年——1945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新闻检查局执行了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新闻检查。遵守新闻检查制度出于美国媒体的自愿,并建立在接受该局向编辑建议应回避的题目的基础上。美国的很多报纸和杂志都予以配合。国会通过法律,禁止出版任何会干预美国战争努力或有损于美国国家安全的材料。

1964

在《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时报》受到的诽谤罪裁决。最高法院裁决,政府官员不能因受到对他们行为不实的诽谤性毁誉而得到赔偿,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出于切实恶意(actual malice,美国法律用语,指由外来干涉证据证明有实施伤害的故意目的或意图)而捏造事实。美国最高法院把切实恶意定义为“明知与事实不符。或者全然不顾是否属实”。

1971

在《纽约时报》诉合众国New York Times v. Uniited State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允许《纽约时报》继续刊登五角大楼文件。最高法院裁决: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阻止政府压制发表使其感到尴尬的信息的普遍做法”。这个判例确定新闻媒体享有不接受先行制止的几乎绝对的豁免权。

1973621

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Miller v. California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判断含有淫秽和不宜刊印的非法内容的三点检验原则。

1974

在迈阿密先驱者报出版公司诉托尼罗Miami Herald Publishing Co. v. Tornillo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此项该州法律:要求该州的报纸必须为受到本报批评的政治候选人免费提供版面,刊登当事人的回应。最高法院裁决:报纸编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出版或不出版哪些内容的权利不能为了公众利用刊印媒体的权利的权利而受到侵犯。

1976

在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协会诉斯图亚特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强加于新闻的禁言命令(gag order,美国法律用语,其中包括新闻记者不得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或某些细节的命令)。最高法院裁定:先行制止言论和出版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最严重、最无法容忍的侵犯。

2005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新闻记者马修·库柏Matthew Cooper和朱迪斯·米勒Judith Miller提出的上诉。这两名记者拒绝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就有关中央情报局秘密特工身份被泄露一事提供他们的消息来源。美国34个州和很多新闻媒体都要求最高法院干预此案,他们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审议上一次在30多年前审理的一个问题,即记者是否可以因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被监禁或罚款。后来,米勒由于拒绝合作而被监禁,而库柏则在得到提供消息来源人士的同意后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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