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亡灵作证(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5-26 12:41:52 / 个人分类:八字衙门里

19、检骨现真情 尸体腐烂后仅存骨骸,要进行司法检验就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于尸骨检验用了大量的篇幅进行仔细分析,并举出两个事例。 “醍醐灌顶”和“龟胸证实”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势力很大的家族,被仇人告发,说是这户人家多年前将人沉入深池淹死。当地官府接受报案,在这个深池组织打捞,只打捞出一个骷髅头和一些骨骸,皮肤肌肉全部都已腐烂。当地官府的官员见了这种情况,都说无法检验,不愿接受检验任务。原告又屡告不止,案件无法结案,上级长官也感到头疼,下达命令给几个官员,限期检验。其中只有一个官员愿意承担责任。他仔细点检全部遗骨,都没有发现什么损伤的痕迹。于是将那个骷髅头外部洗干净,又用一个干净的水瓶,盛满热水,慢慢地将热水从骷髅头顶的孔洞里灌进去,仔细观察是否有细泥沙屑随着水流从骷髅的鼻孔洞里流出。他认为这样可以判断死者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被抛尸,因为如果是生前溺水导致死亡的,在水底挣扎时细泥沙屑就会被吸入鼻腔深处。死后抛尸入水的,就不会有这样的现象。 佛家术语“醍醐灌顶”,形容给人以智慧、使人头脑清醒,这个官员的检验方法却是以清水注顶来检验证明事实。 另一个事例是宋慈本人在广右(今广西)任职时发生的案例。有个强盗,见路上有一个少年独行,就害死少年,抢走了少年的行李。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强盗被抓了起来,他自己供认说,那天在路上把那个少年的行李抢夺过来,然后将少年推入河流里。当地的县尉根据供词,在案发地点的下游河底发现了尸体,可是皮肉都已溃烂,仅剩下一具骸骨,无法检验,也没有办法来断定这确实是那个被害的少年。宋慈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非常慎重,没有仅仅根据罪犯口供就确定死罪。后来在调集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发现在初检官员的记录里附有受害人哥哥的一份证词,其中提到受害人是“龟胸而矮小”。宋慈立刻派出官员再去复检受害人的骸骨,果然特征相符。宋慈这才放心的判决罪犯死刑。 智辨血污 清人陆以湉在他的笔记《冷庐杂识》记载了一个清代检验尸骨的故事,检验判断还发展了《洗冤集录》的方法。 济阳县有个衙役,有一次抓了一个百姓,在押解半路上那百姓突然死亡。不久,死者家属就控告这个衙役谋杀。几经审理,那衙役几次翻案,不能确定。那户百姓喊冤不止。三十年过去,上级命令新任知县朱垣会集有关各方进行尸骨检验,希望能够一举定案。 当时那户人家丧葬很简陋,尸体装了一口柳木薄板棺材,墓穴也只是一个浅土坑。已经几次开棺检验,棺板散架,坟土松动,再加上三十年来雨水渗漏,棺材早已腐朽,泥土填塞,成了个大土块。开始检验时仵作说:“经过这么长时间,恐怕是没有办法检验了。” 朱垣命令沿棺材周边挖下去,将包裹了整个棺材的土块小心翼翼地切割,用布带穿绑后抬出地面。在平地上架起木架,把这大土块放上去,仔细拆开棺材的边板,慢慢的把泥土全部拨除,暴露骸骨。再用草席包裹好骸骨,在地下的土坑里烧起火堆,烧一阵子,浇上酸醋,将骸骨放进去熏蒸。一个时辰后,仵作上前,解开草包,按照尸格顺序,一一喝报骸骨上有伤无伤。最后只有在尸骨的后脑勺部位,发现了一块一寸见方的紫血痕。在场的人们都互相庆幸,认为终于发现了凶杀的实情。朱垣听报,上前仔细观察了一阵,说:“不是的,这块伤痕可以洗掉。”大家都感到好笑,说:“三十年的入骨伤痕,怎么可能洗掉?”朱垣也不争辩,只是叫人来用水洗刷,果然一洗,那块脑骨就变得雪白,一点伤痕也找不到。那户人家也不得不撤除起诉。 有人在事后问朱垣:“在《洗冤集录》上也没有提到过这个办法,你是怎么看出来的?”朱垣回答说:“真正的伤口的紫血色,一定是中心部位颜色深、周边部位颜色浅,就像是日月周围的晕轮一般。而这块血斑却是相反,颜色中心浅、周边深,这只不过是尸体在腐烂时血水渗出,污染了脑后部位而已。” 验骨证实扎针杀人 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在刑部任职长达三十年,以后又两任地方知府。他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尸体检验经验记录了下来,编成《补洗冤录四则》。其中有一件验骨的案件非常典型。 天津县有个叫刘明的,他的妻子王氏与一个叫郑国锦的针灸医生发生奸情,起意要谋害丈夫。刘明体弱多病,有天凌晨时分,王氏和借宿在家中的郑国锦合力,把刘明按倒在炕上不能动弹,郑国锦在刘明肚脐上方一寸部位中医称为“水分穴”上连扎三针。这个穴位是中医学上绝对禁止扎针的,刘明被扎针后喊叫几声,惊醒了在旁睡觉的儿子刘黑儿,亲眼见到郑国锦从刘明肚子上拔出银针。过了不久,刘明就死了。 这个案子发生在光绪十八年(1892年),当时刘黑儿年纪还很小。父亲死后,刘黑儿被大伯刘长清收养,王氏则与郑国锦结了婚。几年后刘黑儿无意之间向伯父讲起曾目睹王氏与郑国锦通奸、以及父亲死时情景。刘长清因此到衙门起诉,告发王氏和郑国锦。由于事涉命案,开棺后只能检验骸骨。天津县知县觉得没有办法入手查验,呈请上级来主持检验。 当时沈家本担任天津知府,他早已估计到这种情况,预先从北京借调了刑部有经验的仵作侯永来天津,还和侯永讨论了针扎致死的迹象。根据清代经过修正的《洗冤录》,认为体弱的男子如果下身受到伤害,他的牙根骨也会见伤。而清代有关《洗冤录》的《备考》里,也说人的腹部受伤,在头顶囟门骨中心的部位会出现红色的血晕伤痕。清代人所补写的《洗冤录疑难杂说》里解释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腹部受伤后,人自然猛烈憋气,“气血上涌”导致在囟门处突出(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来看,这或许是因为死者在脑溢血时在头盖骨内形成的出血点)。 根据这些说法,以及侯永的经验,沈家本在主持检验时胸有成竹,眼看着刨开坟土,起出棺材,抬到整理好的尸场,开棺后果然尸体已经严重腐烂。沈家本吩咐侯永等仵作将骸骨一一检出,用温水冲洗干净,按照《洗冤集录》的说法排列整齐。侯永用丝绵细擦顶心骨中间囟门处,果然有挂丝的现象;再将顶心骨朝太阳光方向细看,可以看见囟门挂丝的左侧部位有一个瓜子大小的红色透明区域。沈家本会同几个在场的官员一齐上前仔细观察,认定是生前受伤的痕迹。然后又注意查看死者的牙床,二十八个牙齿已经脱落了二十一个,在正中的三个门牙牙根处确实可以看见红色。郑国锦一直抗辩说自己虽然扎针,但并非刘明的死因,沈家本当场指给他看这些伤痕,以及说明原理,郑国锦和王氏只好认罪。两人都被处死。 20、罪火烧不尽 烧猪证死因 唐朝灭亡后,中国进入了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各地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割据政权。在今天江南一带的是吴国,曾经出现过一个后来很著名的案件。 在吴国的句章县(治所位于今浙江余姚市东南),有个妻子谋杀了自己的丈夫,然后又放火烧毁了房屋,说丈夫是被火烧死的。由于夫妻两人的关系一直非常紧张,丈夫的亲属很怀疑是妻子杀了丈夫烧尸灭迹,到当地衙门去告发。句章县令张举受理案件,审问那个妻子,那个妻子坚决不承认。张举就要人买了两头活猪,先杀一头,然后把这一死一活两头猪关在一个堆满柴火的棚屋里,放火烧屋。等到那头猪也死了,一起拖出来检验。那头先杀死的猪,嘴里没有烟灰;而那头活活烧死的猪,嘴里可以查到烟灰。于是再对那个丈夫的尸体进行检验,发现他的嘴里确实没有烟灰,说明是死了以后才遭到火烧的。那个妻子这才认罪。 这个案例故事在当时非常的有名。不久后周的和凝编《疑狱集》,就把这个案例以“张举烧猪”为名编了进去。宋朝人郑克编《折狱龟鉴》,专门搜集历史上各种著名案例,以供司法官员参考,也收入了这个案例。稍后的桂万荣将这两本书改编为《棠荫比事》,把这个案例命名为“张举猪灰”。 《洗冤集录》的总结 宋慈全面总结了历代有关检验火烧尸体的经验,在他的《洗冤集录》里,专门用了第二十六节“火死”整整一节的篇幅来分析火烧尸体的检验鉴定方法。 关于死者是生前、还是死后被火焚烧,《洗冤集录》也采用了“张举烧猪”一样判断方法。指出,凡是生前被火烧死的,仔细检查尸体的口腔、鼻腔,可以发现有烟灰。宋慈还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解释,这是因为被害人未死以前,被火焰逼迫,呼吸紧迫,会张嘴吸气,因此会把烟灰吸入口腔和鼻腔。而死后被火烧的尸体口腔内就不会有烟灰。 宋慈还指出经过火烧的尸体一般两手两脚都会蜷缩。但是而如果是在死后遭到焚烧的,而没有被火烧到两肘骨和膝骨的,手、脚不会蜷缩。 《洗冤集录》又指出,如果是因为年老、患病无力逃离火场,致使被失火烧死的,其尸体的肉色是焦黑色,两手会蜷缩拳曲在胸前,两膝也是拳曲,嘴巴和眼睛都睁开,或者牙关紧闭、或者是紧咬嘴唇。尸体的皮肤上往往可以看到破损,暴出黄色的脂肪。    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抛尸到火场焚烧的,因为常常位置颠倒,一般都会头发焦黄,脸面和浑身都一样烧得焦黑色,皮肉抽筋起皱,仔细检查脖子下方可以发现有被勒过的痕迹。   被人用刀刃杀死后再纵火焚烧尸体及现场的,如果尸体肌肤已被火化,在勘查现场时要命令仵作,轻轻把尸体白骨拾起,然后扇去地下灰尘,在尸首所在的地面上用酽米醋、酒泼洒,如果是被杀死的,会有鲜血渗入地面,酒醋泼洒后会出现鲜红色。不过在勘查检验前,先要问清楚受害人生前睡觉的场所,如果是杀死后曾经移尸的,尸体下方的地面就很难验出血色。   宋慈知道被火烧过的尸体确实难以检验。因此他强调要注意勘查现场。在住家房屋火烧发现有尸体的,如果是在房屋内被烧死的,要注意到房屋的瓦片或盖顶的茅草灰烬总是在尸体上方,可是如果是被人杀死、或者是被人推入火场的,尸体下往往会发现瓦片或者是盖顶的茅草。还要参考尸体的头、脚方向,推断是否是被人抛尸或者是推入火场的。   如果尸体已经被火完全烧化,只剩下骨灰,已经没有整条完整的骸骨可以检验的,就要召集邻居,并要仵作一起做出证明笔录:该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经没有骸骨存在,确实是没有检验的凭证。然后备案向上级报告。   21、最难无头案 古代无头尸体的案件由于难于辨认身份,往往成为疑案。 “从事对尸” 无头案件最著名的是五代人王仁裕在《玉堂闲话》、和凝在《疑狱集》里记载的当时一件“从事对尸”的案例故事。 有个商人出远门做买卖,回到家里只见满屋狼籍,一具无头女尸躺在地上,女尸穿着的衣服都是自己妻子的。商人又是悲痛、又是害怕,跑去告诉妻子的亲属。不料妻子的那些亲属过来后一把揪住他,把他拖到衙门去,指控他行凶杀妻。而当地官府里的官员见这无头案件也不去进一步调查,一味的就是使用刑讯逼供,那商人实在忍受不了,只好承认是自己杀死妻子。 这个案件被上报到州衙门复审。州刺史委派手下的一个“从事”(州刺史助手)来复审。那从事对县衙门对这个案子的结论很是怀疑,拖延着不做判决。他向州刺史报告说:“我是个滥竽充数的幕僚,理应竭尽忠诚为您服务。人的生命只有一死,不可复生,如果万一判错了这个案子,还能追悔吗?因此务必请您暂缓这个案件的处理。而且从丈夫的常情来看,怎么忍心杀死妻子?即使是有了矛盾谋害妻子,也必定要设法摆脱自己的嫌疑,或者说是病死,或者说是暴毙,决不会抛弃首级而保留尸体。这不是很浅显的道理吗?” 州刺史觉得他讲的很有道理,允许他继续秘密调查下去。从事另外安排了一处住所,将那个商人秘密关押到那里去,派了专门的看守,严密封锁门户,断绝一切消息。他暗中传讯案发那个县里所有的仵作行人(殡葬行业的从业者),要他们仔细回忆案发前后一段日子里,替人办理丧葬时是否有什么异样的情况。有一个仵作说:“有一天给当地一个土豪家里办丧事,说是死了一个女奴。五更时分去抬棺材,从墙头上抬过去(按照古代习惯,下等人尸体不能从主人家门户抬出去)时,觉得那个棺材很轻,好象没有东西一样。那具棺材葬在某处。” 从事立刻就派人去把那具棺材挖出来,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个女人的首级。把那个首级和原来的那具女尸对在一起,要那个商人来识别。商人看了,却说那个女尸并不是他的妻子。从事下令逮捕那个土豪,严加审讯。原来是那个土豪霸占了商人的妻子,为了消除怀疑,特意杀了一个女奴,把身体扔到商人家里,首级则装进棺材安葬。官府很快找到了被土豪藏在密室里的商人的妻子。土豪被判处了死刑。 沈鸟儿一鸟五命 南宋时杭州地方就一直流传一个著名的无头案故事,称为“沈鸟儿画眉记”,杭州人俗话甚至用“沈鸟儿”当作“祸根”的代名词。这个故事源自宋人的话本,明朝人郎瑛记载在他的笔记《七修类稿》,而小说家冯梦龙改写了这个故事,在他的《古今小说》(《喻世明言》)二十六卷“沈小官一鸟害七命”,使这个故事更加完整。 这故事说的是杭州城里有一个善于养鸟的爱鸟人,人称“沈鸟儿”。有一次有个徽州商人愿意出十两银子向沈鸟儿买一个能唱能斗的玲珑画眉鸟,可那鸟是沈鸟儿的最爱,就是不卖。旁人都知道这段过节,纷纷嘲笑沈鸟儿爱鸟太痴。 有一天沈鸟儿带着那只最喜爱的画眉鸟出外遛鸟,到了西湖边上,突然肚子疼痛不止,一屁股坐倒在湖堤上动弹不得。正好看见有个邻居箍桶匠经过,就请他去叫自己的家人。那箍桶匠放下担子,跑回沈家报讯。可是等到带了沈家人回到原地,沈鸟儿已经变成一具无头尸身,旁边血泊里赫然扔着箍桶匠的那把箍桶刀。沈家人一把揪住箍桶匠,认定他就是杀人犯,拖到官府去喊冤。那官府也是头脑简单,找不到凶手就认定是箍桶匠杀的人,严刑拷打,箍桶匠熬不住刑罚,只好承认是自己为了抢那只价值十两银子的画眉鸟而杀的人,供述画眉鸟当场就卖给一个过路人,杀了人后把沈鸟儿的人头扔到西湖里去了。 官府派人到现场附近去打捞,却一直打捞不到那个人头,案子也就无法了结。官府和沈家都出了告示,悬赏寻找沈小官的人头。过了几个月,才有一对打渔的兄弟拿来一个烂得皮肉淋漓的人头,说是在西湖里打鱼的时候打捞到的。官府要沈家人认头,沈家人看那个容貌全无的头颅,只好模糊认了是沈鸟儿的头。打鱼的兄弟领了赏金,官府结了凶杀案,箍桶匠被判了个死刑,到秋后就被处决。 几年过去,有个沈鸟儿的邻居到苏州经商,忽然看见那只神奇的画眉鸟正被一人带着在赏玩。邻居上前问这只鸟的来历,那鸟的主人说是从杭州某某人那里买来的。邻居回到杭州就报告了沈家,沈家人去盘问那个卖鸟的,那人说的前言不搭后语,无法解释清楚。沈家人再次起诉,那人被抓到官府后,立刻就坦白,说是那天见沈鸟儿蹲坐在堤边,上前想抢那画眉,沈鸟儿忍痛护鸟,那人顺手抄起箍桶匠担子上的那把箍桶刀,就把沈鸟儿杀了,砍下脑袋扔在了旁边的一棵枯树的树洞里。官府在那棵干枯的杨树树洞里真的搜出一个骷髅头。再把那对打鱼的兄弟找来,问他们哪里弄来的那个人头?打鱼兄弟供认是为了贪图赏金,把刚去世的父亲脑袋割下来泡在湖水里,等到腐烂了再去请赏。官府将这三个人都判了死刑。这样为了这只画眉鸟,先后冤死了五个人。冯梦龙则在小说里再加上情节:那两个打鱼的兄弟是将病重的父亲杀了,砍下脑袋来去请赏,这就是第六条人命了;那个真正行凶的凶手在被处死的时候,他老婆受了惊吓,回家也一命呜呼,这就是七条人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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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odekazakiwo   /   2022-12-10 14: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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