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言论自由的另一种透视(旧文)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21 04:57:32 / 个人分类:风雨自由评

--——读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自由是有限度的吗?洛克那句“无限制的自由即是对自由的反动”正是对这个问题的阐释,似乎并无什么问题。而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这位教育工作者更是一个思想家,在他的名著《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则表述了不同的意见,他坚定地认为言论自由是可以不受限制的,更确切地说,他认为,某种言论自由是不能被限制的。在他看来,根据美国宪法,存在两种言论自由而不是一种,存在两种而不是一种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作者认为,言论自由的政治基础正在于公民的自治,没有公民的自治,言论自由的讨论是空洞无益的,美国人是自治的(尽管做的很不够),自治不是专制。因此,他必须面对那种并批判那种否认自治,认为自治是个悖论,实质上是专制的谬论。作者认为,专制独裁是很容易理解的,它的社会关系是机械的,是一种强制与抵抗、服从的关系,它体现为枪炮、飞机、金钱、机器等字眼。而自治则复杂得多,它是难以解释,但是真实的,那些认为自治是虚幻的人看不到政治自由的存在,是因为他们仅以强力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一个建立在共同同意之上的自由政府可以而且经常必须使用强力而迫使公民遵守法律。然而,这种强力不同于专制的强力,这种强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种强力运行的范围与方式都是受到限制的,这是一种经过同意的统治,这是来源一个基本的契约。这个契约就是“我们、人民、共同行动、亲自或者通过我们的代表制定和实施法。我们、人民或集体地或单独地受制于法律。”(P8)无论如何,奴隶的屈从与公民的同意是不同的,虽然两者都需要服从。用一句话来概括作者的意思,专制社会中,如何统治的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自治社会中,如何统治是人民来决定的。
     
   既然自治是真实的,那么就有必要来讨论人们制定的宪法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的真实含义了。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公言论,另一种是私言论。公言论指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的思考和讨论,私言论指的是有关私人利益的讨论。对于前一种言论所享有的权利,政府是无权力加以干涉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削减言论自由……”,其所保障的。对于后一种言论的权利,政府可以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以正当的程序加以干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障的就是后一种言论自由。这两个修正案实质是不矛盾的,因为它们保障的是不同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米克尔认为,公言论之所以不能被限制,就在于美国人之间存在着一个有关自治事务的基本契约,它们要求自我统治,自己建立政府,而不是受他们统治。他们的合意就是美国人的基本契约。为了便于理解公言论的绝对自由原则,米克尔约翰考察了美国历史上的乡镇会议制度。在乡镇会议上,除了接受议事规程的调整外,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不受到限制,大家各抒已见,不论正确与否,都有被倾听的机会。从这可以看出,公言论的绝对自由原则不是一种抽象法则,而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通性投票这一基本契约推导出来的。正是基于此,他认为美国政府镇压所谓“危险性言论”是违宪的。而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实际取消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区别,严重破坏了自治原则和自由事业,而在教育公民上产生极不利的影响。米克尔约翰认为,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这个原则来源于他本人的极端个人主义哲学,这种哲学没有看出一个超越于利益冲突之上的有机的政治共同体所蕴有的共同道德理想,而这种理想体现在基本契约之中。
    
   米克尔约翰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是极有意义的,它给我们研究言论自由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突破“言论自由”的模糊概念,而对言论自由作了进一步的区分。然而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呢?作者虽然在最后作了一些说明,但并不让人满意,也许这正如作者所说,这只是讨论的开始。也许这本小书有许多问题没有论述到,但作者给我们指明了探讨言论自由问题的一条道路。在我看来,作者最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对公共言论绝对自由原则的论证,而且他在这本书中确已做到,我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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