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审邱兴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看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8 04:48:44 / 个人分类:风雨自由评

 

邱兴华杀人案终于审结。

 

20061019,陕西省安康市中院审理邱兴华后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依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邱兴华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就在今天上午九时(20061228),陕西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邱兴华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邱兴华案件,在二审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要对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然而法院以辩方为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不予采纳。

 

    排除邱兴华杀人案适不适用死刑不说,就邱兴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以证据说服力不足予以拒绝来说,是很让人失望、遗憾的。

    作为被控告方,邱兴华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而是否患有精神病,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是个关键性的事实前提。既然被告辩护人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无疑是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而法院予以拒绝,则堵塞了这个辩护途径。我个人意见是,只要被告提出作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特别是可能被判处死刑这种涉及人命的案件,法院就没有理由拒绝,以没有提出说服力的证据为由拒绝,更是荒唐。司法鉴定,成本只是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费用,如果邱兴华被鉴定患有精神病,则挽回的是一条人命。如果排除了司法鉴定,则连挽回一条生命的机会都没有了,孰重孰轻,泾渭分明。

     在“人权”成为当今世界主流话语的时代,法院以未提供说服力的证据拒绝对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无疑是抹上了不光彩的一笔,因为,我们明显地看到,法院不是“人权”为本。特别是,还有三天死刑审核权就要收归最高法院,现在的判决,更是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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