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刀, 不排斥心中还有很多 与利器无关的美好事物; 心中有刀, 有时也很不济, 不比身后有人或袋中有钱。

是否可以古为今用?——古罗马法条读后随想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2-21 03:51:30 / 个人分类:有刀说法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

——在我看来,缺席审判对表达正义和树立司法独立权威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允许缺席审判,也是许多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基本诉讼规则,它可以防止由被审判者决定是否要对他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及何时开审。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纯粹的思想是不受世俗法律审判的,它只在思想者的头脑中。从法理上说,法律盯住的只是人的行为。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传播、复述、运用等”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后者作为人的行为,不仅受道德的约束,也绝对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法是最低的道德,根据法律对思想进行某种评价常常是必须的,惟有如此,执法者才能进一步确定是不是要预防和惩罚表达、传播、复述和运用某种思想的行为,例如对于种族灭绝、性别歧视之类的思想。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作为举证规则,这只是常规而非定律,一方面各国法律都有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如果用某种陈述进行否认也会产生否认方的举证义务。比如警方怀疑嫌犯作案,嫌犯否认自己有作案时间,说“我那时正在朋友家打麻将”,那么对于这个否认控罪的事实陈述,嫌犯是应当举证的。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这个观点的潜在命题是很值得怀疑的,难道人的成长必然意味着善的增长和恶的减少么?当今社会,犯罪正愈来愈显示低龄化的特征,这一古老观点正经受着广泛的质疑。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其实只适用于善良人群,宣称对任何人,包括邪恶人群放弃武力、暴力和恐吓,结果必然是使善良者丧失自由意志和契约诚实的基础。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在法律上,此话也许是正确的,但在道德上,它恰恰是错误的,因为道德强制的作用就在于人们普遍认为“贼的儿子可能仍然是贼”。我听朋友说,新加坡之所以犯罪率较低,跟那里的一项制度有关,罪犯被判定有罪之后,本人,连同子女的身份证件编码都将与众不同,极易辨识,刑满后的罪犯及其子女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饱受社会各界的歧视,所谓一人犯罪累及三代。新加坡靠这样的理念和制度赢得长期的安定。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关键在于,理性和法律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所以,习俗往往被改变。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罪犯是犯了罪,但拒绝认罪和供述具体的犯罪细节,拒绝供出同谋,警察除了拷问,还有什么办法呢?

  

[附录:网友迅哥儿转贴]

古罗马《民法大全》(节选)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从公元二至六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精神的肯定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如译为"宁可漏网一千,不可枉屈一人"可能更体现此原则的思想)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弃自己的孩子于死地,则当孩子被他人出于同情之动机救助后,原家长或保护人根本无权得到孩子,因为任何人都无理由声称一个被他弃于死地的孩子依然属于他。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当几名罪犯与同一桩案子有牵连时,对他们的审讯应从其中胆小怕事者和年幼者开始。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迫,则所有人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   

●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在涉及自由问题时,如果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有争议,则不必通过拷问来寻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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