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刀, 不排斥心中还有很多 与利器无关的美好事物; 心中有刀, 有时也很不济, 不比身后有人或袋中有钱。

关于死刑的思考(1)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3-23 14:26:18 / 个人分类:有刀说法

中国要不要废除刑罚中的死刑?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原因和理由分别是什么?如果死刑不应废除,是不是有必要缩减适用范围?随着法制和法学的进步,这些问题虽然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广泛议论,但已摆到了法律人的面前。

 

引起思索的,首先是中国和西方法律发达国家之间在死刑立法和执行方面的巨大现实差异。据我所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是找不到全国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犯数字的——这似乎是一项国家秘密——人们朦朦胧胧地感觉,这个数字相当庞大,与此对照鲜明的是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虽保留着死刑,但实际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却极少。在一些人眼中,刑法中规定可判死刑的罪名过多和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得过多甚至成了一个与国家人`权状况挂钩的问题。

 

就个人观点而言,我是不主张废除死刑的,我认为当前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是如何在立法上控制死刑适用范围以及在实践中谨慎对待死刑。我反对部分学者在浅薄混乱的人 权观念影响下,无视社会现状,甚至不惜肆意歪曲设立死刑的法理基础,进而“论证”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部分刑法学家认为,刑法中设置死刑是出于人类原始的对侵害者加以报复的观念,与当代社会的人性观、人道观相抵触,我认为这种论调完全是错误的。现代刑法中的死刑是以报应观念或对等报复为价值基础的么?显然不是。从古到今,死刑都是最极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对罪犯施以死刑的直接目的有两点:一是给予最重的惩罚,二是消灭犯罪主体,彻底消除特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死刑与同态复仇、报应观念虽有遗传上的联系,但思想基础绝不等同。人们不难理解和认识到,面对纷繁复杂的违法侵害行为,同态复仇不但毫无必要,往往也做不到。例如马加爵这样的连环杀手,残忍地害死了四名大学同班同学,任何力量都无法让他付出四次生命来抵偿自己的罪愆,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把设立死刑的理由想像得那么原始、荒谬。从比较纯粹的意义上讲,死刑意味着法律和公众理性对一个罪犯的彻底绝望,意味着罪犯不再有任何再犯任何罪的机会,如此而已。

 

反对死刑者认为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似乎只要否定同态复仇或对等报应的必要性,死刑就是可以废除的,因为法律不应该以合法的形式损害它所保护的最高利益——人的生命权。对此我也不能认同。首先,正因为生命可贵,剥夺罪犯的生命才得以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所以死刑的存在不仅不是对生命权利的漠视,相反是对生命的最大重视。其次,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评价尺度实际上具有区分人与人差别的作用,当法官庄严判决某人犯下了滔天大罪时,无异于宣布一个事实,即根据法律、道德、公共意志或国家意志,这名罪犯的人格与生命价值为负数。法律怎么能不分守法者与违法者,善者与恶者,对所有公民的人格和生命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呢?要知道,对恶行和犯有恶行的人的宽容,等于对真善美的蔑视,等于正义和公正的沦丧!

 

我坚定地认为,法律不需要宽恕罪大恶极的人,需要慎之又慎的,只是如何防止和减少错案。反观我国的司法实际,正因为死刑是最重的刑罚,定罪量刑的谨慎与严格远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所以客观地讲,现行刑法制度下的错案主要不是错杀而是错关,认为死刑作为一个刑种的存在影响了刑法贯彻执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肯定是无视客观事实的胡言。

 

至于“以死缓全面代替死刑”的主张,暴露出持论者对现行刑法基本概念的无知,而且理论上的自相矛盾极为明显,不值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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