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少妇有美色,当庐沽酒,尝去喝酒,醉卧其侧,既不自嫌,其夫亦不疑之。兵家女有才色,未嫁而死,不识其父,径往哭之......

读书随笔:知识合法化的标准——主体是知识得以确立的原则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12-13 13:30:38 / 个人分类:怀沙笛沉兮畔牢愁





1.1.“合法化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立法者(知识主体)获得一种权威(成为众人认可的标准),以便把法律(话语方式)当作规范(真理、知识真理)加以颁布。”(利奥塔)

1.2.“合法化”表明,知识自身不能确立自己为知识。即知识要获得认可,必须由知识的主体——人,要么是法国式的主体-实践主体;要么是德国式的主体-思辨主体,作为确立(知识)自身的原则。

1.3.从西方历史上看,自柏拉图以来,科学陈述一直不能独立地使自己合法化。(陶东风:《社会转型与当代知识分子》第二百八十一页)也就是说,决定什么是“真”的权利,并不能独立与决定什么是正义的权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科学话语还需要借助人文话语,或所谓叙事话语,才能得以合法化。

1.4.“真”依赖于“善”立足;“善”是“真”合法的标准、依据。

1.5.根据法国式实践哲学:
(1)知识并不是在其自身之中,而是在一个实践主体——即人性——中。在人性中才能找到知识的有效性。

(知识的有效性——普遍、必然、客观、有效,存在的根据?——在主体。)

(2)(在法国式实践叙事话语中,)社会公正统领着知识真理,知识服务于实践主体的目标;而不是象德国式思辨叙事话语中正好相反的那样。(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哲学的主流,视知识、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全部是以普遍精神的展开为目标。“普遍精神”是知识的知识,知识合法化的根据。)

(知识的功能和意义在主体目标。能满足主体目标的才是知识,即满足实践需要的才是知识。)

(3)知识不再是主体,而是服务于主体。这使得知识与社会或国家的关系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知识是社会或国家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社会或国家是主体人的异体式、表达式。)

(知识与社会的关联:社会主流集团决定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观察视角;决定着发生什么以及作出什么样的解释。因此,社会过程制约知识的产生与发展;社会过程渗入知识与观念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社会过程影响知识的起源;社会过程制约着知识的效度。(陶东风,第二百六十七页)



(2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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