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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一点澄清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9-16 08:56:57 / 个人分类:学术文章

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一点澄清

本来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关系认识上的误解很多,也很常见。误解的根源也很深,用常识来解释,怕解释不清楚,更招致误解;从学术角度解释呢,又需要铺开很多专业知识。

但是看了有些网友甚至说出“过于甚至只是强调自身的“消极自由”,也会酿出“专横”的苦果”这样的判断句,觉得必须解释一下。

1 消极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从国家那儿获取自我决定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别管我,我要一个人自己独处”。

2 而积极自由就是“向国家要求某些权利的保障”,通俗的说就是“我饿,国家你总不能不管我吧。”

根据以上定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在具体保障的权利上就不可能是相同的。前者最具代表性的权利就是言论自由,后者最具代表性的权利是生存权,例如“免于饥饿的权利”(这一点能不能作为“权利”看待,在不同国家不同学者之间,争论分歧一直很大,此处略而不提)。在范畴划分上前者属于政治性权利,后者属于保障性权利。具体在宪法学中的划分比较繁杂,为了不至于造成概念的混乱,我就把话题限定在原意上,不再进一步介绍。

这样看权利的分配,希望大家能明白,积极自由权利的保障,必须建立在消极自由被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其实现才具备现实意义。这种观念在立宪主义当中,就被称为“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人权”。

伯林在对积极自由的否定性论述中,主要想说的无非就是这种观点。但是他没有从宪政制度具体安排的角度阐述,而是着重强调了无限追求积极自由的有害性,但是在抽象的哲学语境中,他无限的夸大了追求积极自由的可能性,没有适当的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界限问题上做悬崖勒马,这是后来很多西方专家对他持批评态度的主要原因。因为我们可以从原意的角度理解到:当对于积极自由的追求超过了消极自由的承受限度时,这时候基本权利的保障本身已经被瓦解,因此已经不是自由主义语境中的话题,而成为两大意识形态对立的政治问题。

因而追求积极自由,必然的导致消极自由的缺失是不能成立的夸大假设(或者叫扩大解释)。在基本人权被保障的宪政体系下,对积极自由的追求虽然不被古典自由主义或者以自由至上主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所欢迎,但是那并不是必然危险的。伯林不是法学家,其自身的经历也导致他的学术研究朝着决定论的方向走,只能算作一个特例来看。

我写这个帖子就是想争取用最通俗的语言把这两种自由的关系问题讲清楚,让很多网友在最基本的理解上不要产生误解。最后最想强调的是,所有的自由问题,尤其是现今中国面临的问题,还是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不是积极自由的问题,而是消极自由的确保。很多朋友误认为向专制政权斗争要求基本权利的保障行为或者运动本身,就是谋求积极自由的表现。这是绝对错误的认识。那不叫积极自由,从本质上来说还是追求消极自由的制度保障问题,没有出消极自由的分野。

而把一个网站的运营与积极自由扯在一起谈论,则是真正的风牛马不相及。网站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对所有网友的自由采用一些限制,与网站向国家要求言论自由,是完全不同范畴不同性质的问题。与积极自由没有一点儿关系。基本自由的敌人,永远是国家权力。因此谈论自由的受侵害问题,离开国家权力的语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一个网站指责侵害了自由云云,除了不懂得什么叫“权利”以外,就是属于胡搅蛮缠的夸大解释。相当于一个人借了另一个人的钱不还,却被检察机关公诉一样。有的人觉得可笑,有的人会觉得可悲。我是后者。


TAG: 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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