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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名网网律规范释解(草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9-25 07:49:32 / 个人分类:学术文章

真名网网律规范释解(草案)

 

    章启晔网友骂人事件(详见网友意见专栏区乌龙茶帖《人,应该是知耻的》)再次引起我对网络------具体指论坛社区中骂人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的思考。

    首先我们先从定义入手来思考这类问题的本质。

 

  “事件”与“事故”的定义区分

先定义什么叫事件。我手头的《汉语大词典》(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1992年)对“事件”和“事故”是这么解释的。

 

事件(incident; event):1,有一定社会意义或影响的大事情。例如边境事件。2,具体事务。3,禽,畜的可以吃的内脏。

事故(accident):泛指事情,现在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例如交通事故。

 

之所以要对这两个词作定义甄别,是因为在法律当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对应完全不同的原因。如果现实中发生了某件具备重大影响的事情,警察首先要判断这件事情是否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其次需要立刻判断到底是属于“事件”还是“事故”,从而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处理。

查一下日语的定义(《广辞苑》三省堂,1995年),大致如下。

事件:1,指在发生的“事情”当中,相对而言比较重大的事情。一般都具有对周围环境产生恶劣影响的事情。

2,引发诉讼的事情。

    事故:意外的不好的事情。例如交通事故。

 

    按照通常的社会价值判断概念------也就是社会通念,当我们看到“事件”这个词汇的时候,一般会联想到警方要介入处理的事情,这种事情之所以需要警方介入,一是因为“事件”往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事情。从中文和日文的定义解释对比中可以判断,事件的产生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所谓“恶劣”,就是说在是非的价值判断中,事件与事故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属于负面价值的事情,会造成价值的损失;而事件不仅会造成价值的损失,而且因为这种损失会导致产生压制正面价值再生的消极作用。所以对于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是消除损失,使事物(包括秩序)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对于事件的处理,则不仅是恢复原状,还必须伴随着惩罚措施,除了达到恢复原状以外,还必须要做到最大限度保证类似事情不再重复发生,以便保证事务朝着更加正面的价值方向发展,这种行为就做纠正。

    上面谈到的要素,还不能完全严格的区分事件与事故的处理分野。从两个词汇的定义区分来看,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事故具备不可预测性,非主观性的因素。而事件则相比而言具备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需要积极的当事人。只有当事人具备主观积极性------故意性,事件才可能发生。因此,刑法对引发事件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判断非常重视,这几乎成为最重要的关心事项。所以搜查立案到最后定罪判刑,首先面临的是判断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故意的主观性,根据这一点的有无,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这里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事件的态度,司法的态度必须是积极的,而对于事故,则没有积极司法主义的要求。

   

 

  现实社会与论坛社区的甄别以及构成“辱骂”的要件分析

 

    在现实社会中,因为有人的地方就存在人类活动,而人类活动构成这个世界上最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了维护人类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完善对应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包括事故)的可能性,各个国家的刑法都具备纷繁复杂的认定和惩罚程序的规定。刑法中的罪名也五花八门,只要存在类似的犯罪行为,无不制定相对应的预防惩罚措施,这一切都是为了惩恶扬善这一最终价值目的。也就是说,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再次发生(尽管人类当中不断有赴汤蹈火进行违法尝试的人群),就是为了使价值的产生秩序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类获得幸福保障今后繁荣的方向发展。

    鉴于以上这个目的,所有刑法的重中之重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也是最基本的底线。古今往来,不管东西南北,即使是不具备近代刑法体系的接近部落社会的人类秩序,也是以“保障生命”这一条底线出发而建构。例如中国古代历来就有“杀人偿命”一说,而类似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教义道德项目列举中,最基本的也是:你不可杀人。其次才是你不能偷盗。这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持繁衍使命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刑法自然也将对生命的保障列为第一保障要项,逐次类推建立一个可欲的价值体系。

    但是在网络这样的虚拟世界,为了维护人类的文明秩序,如何认定第一保障的价值要项呢?

    这得从网络的虚拟特征来分析。因为网络本身的特点是开放性,这就可以确定所有人可以同时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发言。其次,是其虚拟性。因为虚拟,使网络无法具备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惩罚有效性,例如剥夺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剥夺其财产以达到惩罚目的------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因此,在一个没有有效惩罚性的社区,秩序的建立就只能全部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性。这个自觉性完全建立在良知和荣誉以及对正义的向往心理层面上。但是正如现实社会中杀人犯层出不穷一样,网络这种完全依赖网友自觉的社区功能,不能有效阻止无耻------也就是没有羞耻感或者完全可以无视羞耻感的人的出现。这种可以不顾良知,不将个人荣誉放在眼里的原因可以推测如下:

    1 没有对失去生命,自由,财产的恐惧

    2 使用的名称是ID,不是真名,不可能产生现实中的道德约束。

    3 即使使用真名,只要1的条件存在,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言。

    4 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危害性。

 

    123的约束条件都是上网的人们很熟悉的,第4需要进一步说明。这时候涉及到的是对于论坛社区如何确定法定第一保障要项是什么的问题。

    我认为就是也只有“骂人”以及通过类似同等伤害度的侮辱性言论。根据如下:

    1 违反人类文字交往的最基本文明道德规范。

    2 违反同等比例责任认同底线。

    3 对被骂者构成人格伤害和不正当攻击。

 

    在此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为什么“骂人”会构成论坛第一保障要项?对于上面列举的三个要素中,13都是很容易理解的,关键在于第2。所谓“同等比例责任认同”就是说,在两个不同的环境当中,依据环境特点作出的同等比例责任认定。简单的说,即,如果现实社会中,“杀人”是第一保障要项的话,在网络环境中“骂人”就是需要限制的第一保障要项。因为在当事者的环境中,这是最大的事件行为。这种认定条件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判断:

    1 是否是该环境中最大限度的伤害行为。

    2 是否存在比该行为对该环境秩序更具危害性的行为。

    如果以上两个原则判断都能满足于“是”的回答条件,我们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是第一保障要项。

    在现实社会中的“杀人罪”其危害性,我想没有人不能理解。因为如果人的生命能够随便因为他人的行为而消失的话,人类社会的繁衍和持续就会遇到远远生于重大事故------天灾人祸的挑战。所以人类社会中对于敢于挑战这一保障底线的大胆狂徒,从来没有任何犹豫,会毫不犹豫的进行取缔,取缔的方式一般是彻底消灭当事者的肉体,使他(她)不能再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危害。而论坛的虚拟特点按照同等比例进行价值衡量的话,如同当事者不能够受到被剥夺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惩罚一样,别的网友也不可能受到当事者同等程度的侵害。唯一会受到的侵害就是“被辱骂”,因此“被辱骂”完全符合上述两项最基本的判断原则,即,1,伤害行为是最大限度的,2,不存在比“辱骂”更具危害性的行为。

    因此,在这里可以得出结论:在论坛中实施对他人的“辱骂”行为,按照就相当于同等比例责任认定,就相当于现实社会中的“杀人罪”。在论坛中扬言骂人的行为,就相当于在现实社会中扬言“我要杀人”是同等恶劣等级的行为。那么,具备很有限的限制功能的论坛对于“辱骂”行为的取缔和阻止就成为第一保障责任。

    还需要补充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面临被杀的危险,很显然他(她)是不可能无动于衷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被骂,被害人还可以采取躲避的“君子”态度。刑法在现实社会中之所以不将“辱骂”列为重大犯罪,是因为刑法的重点保护法益在于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这里的判断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上述判断原则中的2。因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比“辱骂”更具危害性的行为。

    当我们在“辱骂”是第一保障法益这一点取得一致意见以后,下面要看看其对论坛的伤害性。这里的理由可以有两个:

    1,损害论坛需要存续的基本文明规范,也就是损害论坛的名声。

    2,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价值效果。

    看到这里,我想大家都明白两个理由的含义。一个论坛的优劣,就取决于该论坛的文明程度和人文水准。一个论坛的繁荣,就取决于该论坛能否吸引更多高素质的网友参与,以及高质量的文章和讨论跟帖。如果对于这两点存在着长期隐患有可能使论坛失去这些优势的话,这些隐患就是必须要清除的。而真名网建网至今,已经在这两点上取得了令网友感到舒心和骄傲的一定的资本和优势。然而在高素质的网友当中,却不时地混迹着流氓一样的事件制造者,这对于以人文价值为宗旨的真名网来说贻害无穷。这个道理应该是人人尽知的,包括流氓一样的事件制造者,我坚信有些流氓正因为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胡搅蛮缠,轻易开口骂人。这种阴暗潮湿的心理就是典型的“事件”特征,而非因为无知不小心开口无意中骂人的“事故”。

TAG: 论坛 秩序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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