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论述比较困难的“辱骂”定义。
关于这一点,因为我的专业是法学,不是文学,有关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定性为道德范围的“辱骂”行为如何定义的问题,我一直觉得周泽雄先生是最合适的诠释人选。在任何有关理论和概念的系统性论述上,我们都需要学术权威来进行第一解释。因此,在这里,首要要适用关于学术论述的“排除原则”。所谓“排除原则”在此处的适用,就意味着普通网友的关于定义的见解只能作为普通意见来看待,论坛管理员和各版斑竹可以不采用,或者说没有采用的义务。
这个“排除原则”直接导致“等级原则”,在对各种论坛纠纷和规则定义的诠释问题上,管理员李大苗和各版斑竹适用第一诠释权利,同时意味着优先权力。那么,以前论坛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质疑:你们不是标榜自由民主吗?这样做岂不是独裁?
首先在这一点上,什么叫自由和独裁,普通网友的质疑也只能算作普通意见来看待。其次,自由和独裁都是非常专业的概念,在涉及到秩序制定和维护的问题上,必须存在“等级原则”。这一点与法治国家的现实社会完全一致。法院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终审制度保障的最终价值认定只能由几个法官作最后判决。在这一点上不存在任何异议。如果对这一点还纠缠不已无穷尽地质疑的话,我只能判断该质疑者不具备一般的法律知识,那么,这种质疑毫无疑问也只能算作一般意见。
这样,对于涉及惩罚等法治秩序的诠释上,就只能依赖于专家。而在真名网,能够具备这种资格的,因为现实条件的约束,我们只能从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大家公认的具备高素质人文学术水平的学者来担当。这样,关于具体法律程序的同等比例认定上,除了我本人以外,有刀和金秋和韧苇因为其律师和法律专业身份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人(在这里,我必须要声明的是:绝对排除中国司法系统内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他们是最不能值得信赖的人群)。人文方面至今为止我认为最具有类似终审大法官资格的是周泽雄网友。他的见识总是具有超出一般水准的素质。
下面我只对“辱骂”的事件认定程序之条件作一些尝试定义。首先,事件的构成一定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语言的侮辱性。(这一点需要周泽雄网友和管理员以及各位斑竹共同提出意见)
2,使用侮辱语言的急迫性和不正当性。
3,违反充分性原则。可以使用别的更加温和的语言表达,却优先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其中第2点,需要进一步解释。这一点我参考了自卫战争的三要素判断条件中一项。所谓“急迫性”,就是指在对某件具体的事情进行讨论当中,针对具体的讨论对方使用侮辱性言语。这叫“具体性要件”。希望斑竹们一定要牢牢记住这一点,这一点对于具体删帖,屏蔽等操作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件。“具体事情的讨论”和“具体讨论对方”的要件至关重要,否则即使使用“辱骂言语”,也不构成“辱骂事件”。比如说,如果没有具体的讨论问题,仅仅是基于一般的普世人文价值对于抽象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辱骂,例如“无耻的剥削制度”等话,均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围。但是如果说“某某人很无耻”,就涉嫌构成“辱骂事件”。
其次,关于“不正当性”的认定。刑法对于价值的维护在于个人的生命最高原则,但是有两个例外允许杀人。一个是战争中的士兵和执行死刑的刑警,另外一个是当事人的反击行为。后者通常被称为“正当防卫”。因此,“不正当性”原则的认定要素是“谁先开口骂人”,谁就是辱骂事件的第一犯罪嫌疑人。
法治精神必须符合公平的正义原则,简称公正原则。公平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实质公平必须关注正义的实现。如果有人说,真名网管理层只对我处理,不对反骂我的处理,这样不公平。我要说,这样的指责违反了实质公平的原则。因此,提请各斑竹必须注意的是,处理“辱骂事件”时,采取处理优先责任人的原则。原则上,如同刑法规定一样,对于“正当防卫”的反唇相骂,只需要提醒即可。正当防卫没有错责可以追究。如果追究的话,只能追究“防卫过当”的责任。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1,需要证明自己是忍无可忍------也就是连续被骂,被迫还击。
2,针对性原则。只针对率先辱骂者进行的还击,且保持自制,没有胜追穷寇的多余追骂。
在此也提醒所有网友注意:你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没有人有必要对于辱骂者保持沉默或躲避,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被追究任何责任。但是更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可能会使你越位而成为第一辱骂者从而被追究责任。为了避免这一点,请恪守以上“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最后补充两点,关于章启晔指责的“文骂”。
这本来是一个很无聊的指责,但是考虑到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无聊指责,滋回复如下:
1,关于直接辱骂和间接辱骂。
中文是一个包含直接辱骂和间接辱骂词汇在内的很丰富的语种。同为辱骂,有人可以直接使用肮脏词汇进行谩骂,有人可以指桑骂槐。但是指桑骂槐因为不是直接辱骂,同时存在很大的随意判断性,因此按照法律的明确证据原则,原则上真名网对于指桑骂槐的指控是不受理的。构成“辱骂”的要件请参照上文中对辱骂的认定条件。
2,关于“无知”与“无耻”
在论坛讨论中,经常会看到的涉嫌辱骂的词汇有“无知”和“无耻”。那么,在讨论中称对方“无知”和“无耻”,到底哪一个构成“辱骂”呢?因为这两个词汇都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本来这方面的判断我认为应该需要管理员,周泽雄,各版斑竹以及广大网友按照权威等级原则进行诠释和讨论,但是鉴于此次章启晔骂人事件的直接关联性和现例,我先谈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无知”的原意是指不知道。因为现代社会的分工很细,专业区分已经不可能使人们都像春秋时代的孔子一样,搞出一副无所不知的模样,因此,每个人的“无知”,都是很自然的前提。中国人因为爱面子,被人指责无知,就会产生“受辱”的感觉,但是严格来说,这不能构成“辱骂”。这种言论,原则上属于网友的言论自由范围,不属于真名网的指控受理范围。
其次,“无耻”。这是典型的辱骂。按照中文词汇语境对人构成侮辱的一个特征,是先哲留给我们的重要道德遗产之一。西方国家也有同类的侮辱性词汇,但是中文的倾向尤其明显。儒学先哲极端鄙视动物,在对人指责不够做人条件时,往往指责那个人不如禽兽,或者与禽兽相当。而动物与人的区别主要是人是知耻的,而动物是无耻的。因此,指责一个人“无知”如果还有能够理解为知识层次的指责的话,指责他人“无耻”,其实就是说对方不是人,与禽兽无异。这显然构成对他人人格的否定,应该属于辱骂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中文还经常在与讨论的具体事项无关的对方的家属身上做文章。最多见的例如父母,妻子等。这些语言经常会构成侮辱要件。关于这方面的判断标准,在此衍生出两个附加判断标准(但是这需要适用权威等级诠释原则):
1,所使用的词汇明确将对方贬低为动物,从而否定对方的人格。
2,涉及对方家属,涉及性行为,污物等人类忌讳的词汇。
第2点也可以从无关具体讨论事情(就事原则)来进行判定。
那么,如何根据以上判断条件来判断乌龙茶斑竹的首帖《人,应该是知耻的》一文呢。可以从两个角度看:1,乌龙茶斑竹是当事人之一,虽然“无耻”意味着辱骂,但是“应该知耻”则属于一般抽象原则的规劝语境。没有直接说,“章启晔无耻”就不构成辱骂。2,斑竹具有超出一般网友的行为指导权限,包括警告等等。这些请参照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