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鲁迅按照那种日常生活拜物教徒的思维和逻辑行为本来就很可笑。至于某些人提出的“古代状元郎”的类比更加荒谬,古代状元郎根本认为包办婚姻天经地义,当然不会有什么质疑和痛苦。
为什么鲁迅要按照“皆大欢喜”的原则行为?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4-16 13:22 编辑

101# 金秋


对不起,他没有这个义务。



不要拿那些所谓的家庭伦理来套别人,尤其是鲁迅。


这个问题上没有谁对谁错。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4-17 21:56 编辑

“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恪守妇道,侍奉公婆”是产生爱情的充分必要条件?金秋真强大。

这些事情保姆不是做得更出色?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4-17 22:04 编辑

对不起,鲁迅那时候在婚姻家庭方面已经开始变革了。

而且女方可以离婚。鲁迅那时候不可能终其一生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的,只是朱安受礼教束缚想不到,也不敢想罢了。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4-17 22:15 编辑

爱情观的变革从清末就开始了吧,何况鲁迅去留学的时候在日本肯定是接受了新思潮的。


这个婚姻的决定权,也不在鲁迅,而是鲁瑞。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4-18 10:17 编辑

鲁迅(以及朱安)有婚姻自主权?

金秋你坐时空穿梭机的吗?一会儿要鲁迅为三从四德感动,一会儿又让鲁迅拥有婚姻自主权……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4-18 10:32 编辑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合同是无效的,这种我这样的法律门外汉都知道的事情金秋不知道?就是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金秋亏你还自称“法律工作者”,根本是法盲嘛。让何检给普及点法律常识。
按照金秋的逻辑,五四时期那些为了反抗包办婚姻逃婚抗婚甚至自杀的女性也都成了“诈骗”嫌疑人了……
酒苗这么说的话分明是鲁老太太使用欺诈手段嘛,这个“合同”根本无效。